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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和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巴马村六二屯综合整治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巴发改审批〔2022〕28号),拟建设巴马镇巴马村六二屯综合整治项目,项目规划占地面积34.6409亩。为规范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推进项目建设,我局特草拟《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巴马村六二屯综合整治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在巴马网上公布,公开征求各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2年3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信函的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报巴马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巴马县巴马镇寿乡大道462号
邮编:547500
电话:0778-6212483;电子邮箱:bmgt2483@163.com
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巴马村六二屯综合整治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县城乡建设,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根据自治县党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拟对巴马镇巴马村六二屯片区一带进行综合整治。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照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七层以下建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政发〔2014〕29 号)及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巴政发〔2021〕13 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巴马镇巴马村六二屯综合整治项目
(二)土地征收范围:巴马镇巴马村六二屯,土地征收面积34.6009亩,具体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五项规定,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三、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按照《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电〔2020〕13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七层以下建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政发〔2014〕29 号)及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巴政发〔2021〕13 号)文件。
四、土地及地上青苗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巴政发〔2021〕13 号)执行。
五、建(构)筑物补偿和安置方案
(一)补偿方案
(1)有合法手续的房屋、简易房、附属物(厕所、猪圈、柴棚、围墙、水井等)补偿方式: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2)未取得合法手续的:
①属于本屯居民,符合“一户一宅”的,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②属于非本村屯居民,配合政府开展“两违”整治并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的住户,接受处罚后(没收地上建筑物)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作价处理给该住户再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对不配合政府开展“两违”整治的住户,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3)只完成基础部分的,不予补偿。
(二)安置方案
(1)对本屯居民,符合“一户一宅”的,给予安置补偿。安置方式为以地换地,安置面积为77平方米,多还少补,还补标准为19万元/亩。
(2)属于非本村屯居民,配合政府开展“两违”整治并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的住户,接受处罚后(没收地上建筑物)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作价处理给该住户再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后给予安置,安置面积为77平方米,安置地价款按照评估价缴纳,其原占地部分(不含房前屋后土地)按照19万元/亩给予补偿;对不配合政府开展“两违”整治的住户,不予补偿。
(3)只完成基础部分的,不予安置。
(4)安置原则按照签订协议先后顺序选择安置地块,如同时签订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安置地块。
本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的宅基地是指对应拆迁房屋至征收调查时依旧居住的住房占地,不含附属房(包括牛栏、猪舍、鸡舍及独立于主房外的厕所)以及菜棚、果园看护房等其他生产用房用地;
安置重建的房屋应严格执行城市建设规划及立面设计要求。
六、征收过程中的补偿、补助规定
征收房屋拆迁补助费和停产定业补偿费标准,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巴政发〔2021〕13 号)执行。
七、征收补偿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所有补偿、补助费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付清。
八、其他
(一)巴马瑶族自治县六二屯综合整治建设项目是增强城市服务功能、改善城市形象的一项重点工程。相关部门和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广大人民群众要以城市公益性建设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做好该项工作。
(二)项目征地预公告及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各单位及个人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工商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土地留转、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抵押、租赁、产权变更等有关手续。
(三)在征收安置工作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征收拆迁工作,行凶打人,破坏城市建设,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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