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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1年06月11日
标  题: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寿乡大道延长线百门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21】63号发布日期:2021年06月11日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寿乡大道延长线百门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11 10:00     来源: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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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中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巴马瑶族自治县寿乡大道延长线百门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巴马瑶族自治县寿乡大道延长线百门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寿乡大道延长线百门段建设,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作出的重大决策。为维护被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重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七层以下建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政发〔2014〕29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中高层以上建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政发〔2014〕13号)、《巴马瑶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巴政发〔2020〕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在重点项目建设范围内,因建设需要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二、征收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被征收的建(构)筑物基本情况(以调查结果为准)

三、补偿安置方案

(一)建(构)筑物补偿和安置方案

1.补偿方案

1)房屋、简易房、附属物(厕所、猪圈、柴棚、围墙、水井等)补偿方式:按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补偿价值以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为准。

2)对于本屯原居民,符合“一户一宅”的,只完成基础部分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成本价进行补偿(以测算报告为准;对于非本屯居民,只完成基础部分尚未建设的“两违”建设不予补偿。

3)只完成基础部分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成本价进行补偿(以测算报告为准)。

4)征收补偿金在征收协议签订二十天内一次性付清。

5)被征收人的房屋由征收人组织拆除,建筑材料归征收人处理。

2.安置方案

1)宅基地安置方式为以地换地(宅基地面积不包括简易房、附属房的面积),安置地块的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80平方米,最终以规划部门的规划方案为准。

2)安置宅基地间数按国土部门“一户一宅”的规定执行。

3)原房屋位于省道旁区域范围内第一排的合法建筑,原则上可以选择安置区的第一排。其它的房屋视具体情况而定安置位置(安置地以规划为准)。

4)如原宅基地与规划宅基地面积不相等时,按货币多还少补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相差面积×建设用地价差(以国土部门测算价为准,具体在签订合同约定)。

6)安置重建的房屋应严格执行城市建设规划及设计要求。

五、征收过程中的补偿、补助规定

(一)补偿的相关依据和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如果完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部分建(构)筑物将不在补偿范围内,考虑到被征迁户的实际困难,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被征迁户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政府依法征收的,根据自治县《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七层以下建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政发〔2014〕29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中高层以上建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政发〔2014〕13号)、《巴马瑶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巴政发〔2020〕17号的规定处置完毕后,可参照上述合法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方式进行补偿。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者,将不给予补偿并依法强制征收。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及价值由入选的评估、测绘公司按国家现行规范进行测绘、评估,出具详细成果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

(二)补助规定

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

巴马县房屋拆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费用标准

住宅房屋搬迁费

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0元标准

非住宅房屋搬迁费

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0元标助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折半、调试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

误工费

每户500/

三相电源安装费

按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空调迁移费

窗式、壁挂式250/,柜式300/

管道燃气安装费

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

太阳能、热水器、水塔迁移费

每台200元。

房屋所有权证办证

补助费

300/

有线电视网络迁移安装费

120元/户。

燃气、电热水器

每台100元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应补偿建筑面积计算,四、五级及五级以外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0元。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

补偿费

铺面:以实际营业面积计算(不含营业配套用房),四、五级及五级以外地段每月每平方米60元。

六、征收补偿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所有补偿、补助金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付清。

七、其他

(一)巴马瑶族自治县重点项目建设是增强城市服务功能、改善城市形象的一项重点工程。相关部门和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广大人民群众要以城市公益性建设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做好该项工作。

(二)征收实施方案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各单位及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工商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土地、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抵押、租赁、产权变更等有关手续。

(三)在征收安置工作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征收工作,行凶打人,破坏城市建设,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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