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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土地补偿文件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 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电〔2020〕13 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结合我县县城总体规划红线和实际情况调整本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域(巴马镇城东社区、城南社区、城北社区、城中社区、巴马村、巴发村、练乡村、巴廖村、盘阳村,巴马镇坡腾村部分村屯、那桃乡民安村部分村屯。具体以巴马瑶族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红线范围图为准)
1.水田:80000元/亩
2.旱地:70000元/亩
3.鱼塘:80000元/亩
4.园地:70000元/亩
5.林地:61913元/亩
6.荒坡、荒地等未利用地:20000元/亩,石山10000元/亩
7.农用设施用地:70000元/亩
8.农村集体建设(即农村宅基地)用地:19万元/亩
征收赐福湖旅游景区、甲篆旅游景区、那社命河旅游景区等重点旅游景区内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参照县城规划区的标准补偿,作为非建设用地的,仍按所在乡镇区域的标准给以补偿。
(二)乡镇区域
乡镇一类区(巴马镇和那桃乡除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村、甲篆镇、那社乡、所略乡、燕洞镇、百林乡、西山乡政府所在集镇地、东山乡政府所在集镇地、凤凰乡政府所在集镇地)
1.水田:60000元/亩
2.旱地:50000元/亩
3.鱼塘:60000元/亩
4.园地:50000元/亩
5.林地:44460/亩
6.荒坡、荒地等未利用地:18000元/亩,石山10000元/亩
7.农用设施用地用地:50000元/亩
8.农村集体建设(即农村宅基地)用地:18万元/亩
乡镇二类区(西山乡、东山乡、凤凰乡,乡政府所在集镇地除外)
1.水田:55000元/亩
2.旱地:45000元/亩
3.鱼塘:55000元/亩
4.园地:45000元/亩
5.林地:43120元/亩
6.荒坡、荒地等未利用地:16000元/亩,石山10000元/亩
7.农用设施用地用地:45000元/亩
8.农村集体建设(即农村宅基地)用地:17万元/亩
二、本次调整《办法》的内容
(一)调整《办法》的第十八条的后续安置补助方式。取消预留三产用地安置,只保留后续生活粮食补助,并对享受后续补助条件、支付方式进行完善说明。
(二)补充完善原办法中“第二十四条”,现调整为“第十九条”第2点“安置方案”内容。
即“房屋按评估补偿后由被拆迁人自行回建,政府不再统一安置。房屋占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执行,回建土地由被拆迁人按宅基地审批程序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补充完善后内容为“房屋按评估补偿后原则由被拆迁人自行回建,政府不再统一安置,房屋占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执行,回建土地由被拆迁人按宅基地审批程序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回建面积不能超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上限宅基面积。如由政府统一安置回建的,原则拆一补一,按城镇规划每户不超80平方米的面积给以安置回建,相差面积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差价补偿”。
(三)因本次补偿办法取消预留安置用地,故取消原补偿安置办法的“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内容,即: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安排产业用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地拆迁办、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产业用地选址方案后,由自治县土地储备中心作为项目前期推进单位开展土地收储工作。
第二十条 产业用地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征收)补偿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自治县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的相关材料向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鼓励产业用地采取国有划拨的方式供地。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集体拨用的方式供地。未依法完成供地手续的产业用地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产业用地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的,土地划拨价款按土地取得实际成本扣减政府承担的费用后据实收取。
第二十三条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预留产业用地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禁止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出让、转让。
以上内容在本次“办法”中删除。
(四)补充完善第三节第二十七条(一)内容:
即:“(一)苗木所有权人不能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合法有效的”。改为:(一)苗木所有权人不能证明土地使用权、苗木(种子)来源合法有效的;
(五)补充完善第三节第三十条(一)内容:
即:“(一)特种养殖所有权人不能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合法有效的;改为:(一)特种养殖所有权人不能证明土地使用权、种苗来源合法有效的”。
(六)近年来农户新引种的一些特种林木和果树,结合现有的市场行情,补充完善零星补偿标准和种植密度(详见附表一、二、三)。
(七)调整附表四“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内容。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因市场材料价格变化因素,拆迁房屋建筑主体部分难于达成补偿协议,基本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认定,故此项不再作具体补偿标准规定,一律按市场评估认定,只明确附属建筑部分补偿标准。
(八)调整附表五“电力、电信、水利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内容。电力、电信、水利等其他设施在拆迁重置过程中,基本按行业回建重置价评估补偿,故此项不再作具体补偿标准规定,一律按行业回建重置价评估补偿。
(九)补充完善附表六“房屋拆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计算支付补偿费时限规定。原只有分类补偿标准,无计补时限规定,本次办法补充补助时限为一年计补。
三、本次《办法》与以往补偿文件不一致的说明
(一)大幅度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1.城规划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即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为19万元/亩,原规定为7万元/亩;
2.城规划区范围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即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为17-18万元/亩,原规定为4.5-5万元/亩。
(二)划定新的补偿区域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 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电〔2020〕13 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结合我县县城总体规划红线及实际情况调整划定补偿标准区域。
(三)取消预留三产用地安置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 号),结合巴马瑶族自治县实际,取消预留三产用地安置,只保留后续生活粮食补助。
四、征收拆迁地上附着物、构建物、青苗的补偿和处置办法
(一)征收地上房屋、电力、通讯设备等补偿办法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1.我县近年来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虽有建筑物、构建物的补偿标准,但因建材市场和人工费用不稳定,操作困难。实际拆迁补偿过程中大都聘请第三方实施评估后给以补偿。所以本次制定的补偿办法对固定的建筑物、构建物主要聘请第三方评估补偿;电力、电线等杆线迁移补偿按行业规定重置价评估补偿,只作一些零星的附属简易房补偿作规定。
2.农业水利灌溉设施、乡村道路等民生工程原则回建,不能回建或不需要回建的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二)征收地上青苗、建筑物、构建物、附着物补偿后的处置
1.征收地上青苗种类主要有粮食、油料类农作物、亚热带常见果树类、营林类苗木、用材林、园林绿化苗木等;建筑物、构建物、附着物主要有民房、农用设施构建物、电杆电线、水利设施等。
2.处置办法
(1)征收不可移栽或移栽成活率低的粮食、油料类作物,果树,营林类苗木等由权属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理;用材林补偿计算只按营林成本和砍伐费给予适时补偿,其林木由权属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砍伐处理;
(2)园林绿化苗木市场价值高,加上我县正在城镇化建设,需要大批园林绿化树,被征收移栽的园林绿化树由当地政府商自治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回收统一管理和利用。
(3)被拆除的建筑物、构建物、附着物的材料基本报废,再利用价值低,由权属所有人和施工单位自行处置,政府不作回收。
(三)坟墓搬迁补偿:按老坟和新葬棺木坟区别补偿,坟墓附属设施按实际调查结果分类补偿。无主坟由征地拆迁机构组织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搬迁。
巴马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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