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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07月07日涉嫌车辆轮胎带泥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07月0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07月07日,在巴马县新水厂路口至盘阳大道与寿乡大道交汇处红绿灯路段涉嫌车辆车轮带泥污染城市道路,污染城市道路总面积361.2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2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该公司车辆轮胎带泥污染城市道路;
证据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三:广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四:广西****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
证据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该公司污染城市道路面积;
证据六:现场照片、现场取证影像资料各1份 ,证明该公司车辆轮胎带泥污染城市道路。
2025年07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巴综执罚告字〔2025〕第00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车辆车轮带泥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C208.42.4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广西巴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3661201010458118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 07月22 日
联 系 人:黄卫源 黄英西联系地址:巴马县新建路396-1号
联系电话: 0778-6220676 邮政编码: 54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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