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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卢 **
你(单位)于2025 年08 月13 日16 时_03_分在 巴马县巴马镇六一红绿灯旁的空地因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 《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 《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罚款 贰佰 (大写)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壹佰元以下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由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巴马农村信用社 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巴马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金城江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处罚票据编号: 0004006503
执法队员签名: 黄卫源 黄英西 2025年 08 月14日
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08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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