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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4527291983********):
你于2025年07月25日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07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2025年07月25日,在巴马县巴马镇文化路巴马第一小学路口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占用城市道路面积是7.2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
证据二:《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查封(扣押)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对你车辆、水果进行现场扣押;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占用城市道路面积;
证据四:现场照片、现场取证影像资料各1份 ,证明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
2025年07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巴综执罚告字〔2025〕第00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水果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属于轻微行为,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根据《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河池市城市管理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基准(地方性法规)》、《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37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广西巴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3661201010458118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08月06日
联 系 人:黄卫源 黄英西联系地址:巴马县新建路396-1号
联系电话: 0778-6220676 邮政编码: 54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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