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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巴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CP4P
本机关于2025年6月6日对位于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巴发村盘敏屯巴马瑶族自治县****修理厂涉嫌向巴马*******有限公司提供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明知巴马瑶族自治县****修理厂出租的场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于2024年3月20日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修理厂租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河池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巴马瑶族自治县****修理厂法定代表人臧**《询问(问话)笔录》1份(当事人拒绝签字);
2.巴马瑶族自治县****修理厂法定代表人臧**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巴马瑶族自治县****修理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广西壮族自治区罚没款收据》(No.00157958)复印件1份;
5.巴综国土罚决字〔2016〕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6.《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7.巴综执责停通字〔2025〕40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8.巴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询问笔录》1份;
9.《场地租用合同》复印件1份;
10.巴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巴马*******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2.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相关材料。
2025年9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巴马*******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巴综执罚告字〔2025〕第2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巴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24号),告知巴马*******有限公司拟对其作出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责令其立即停止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经营场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执法人员在巴马镇巴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卢正康、莫梦荣的见证下确认《行政处罚告知书》(巴综执罚告字〔2025〕第2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巴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24号)送达巴马*******有限公司,巴马*******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10日向巴马*******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巴综执罚听通字〔2025〕第2号),应巴马*******有限公司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18日召开听证会。
巴马*******有限公司辩称,1.巴马*******有限公司租赁合法,无主观过错。公司承租时已尽审查义务,出租方提供住建、发改等部门行政文件,足以证明租赁标的合法,公司无“明知违法仍承租”过错,该认定超出一般市场主体审查能力。2.处罚对象错误。依据《河池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违法建设责任主体为建设方及出租方。公司作为承租方,未实施建设、未改房屋结构,不应为处罚对象。3.处罚缺乏法理基础。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责令停止使用将致公司巨额损失及群体性失业,二是违反行政法“保护信赖利益”“比例原则”,案涉建筑存续十余年未被查处,现“一刀切”要求停产不当。
本机关经复核认为,1.巴马*******有限公司租用的场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2016年原巴马县国土资源局已对出租方巴马****修理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综国土罚决字〔2016〕08号),决定没收其违法占地建设的铁皮棚,并对其处以罚款。截至目前,该修理厂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河池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案涉铁皮棚属违法建筑,且巴马镇人民政府已收回其于2024年9月18日出具的《证明》。2.巴马*******有限公司作为承租方,未尽审查义务。巴马*******有限公司在租用上述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经营场所的过程中,未依法审查该租赁标的对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并且在本机关于2025年6月5日向巴马****修理厂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巴综执责停通字〔2025〕40号)之后仍然继续营业,其行为符合处罚条件。3.处罚对象适格。根据《河池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河池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明知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而使用该场所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明确处罚对象为承租人,本案承租方符合该主体要求。故当事人的上述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巴马*******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池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规定。根据《河池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明知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而使用该场所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巴马*******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巴马*******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2.责令其立即停止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经营场所的行为。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上述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办案大厅(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建路396-1号1楼)办理缴款手续,并持开具的缴款书或缴款码到广西巴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柜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19日
联系人(单位):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建路396-1号
电 话:0778-6273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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