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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综执罚决字〔2025〕第15号

2025-09-08 09:50     来源: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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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梁**

身份证号:452729************

住所(地址):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城北路***号

本机关对你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城北路***号宗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房屋一事进行立案调查。

本机关查明,涉案建筑物位于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城北路***号宗地。当事人梁**于1998年在上述宗地建设2层砖混结构房屋,2017年在原2层房屋上加建建成4层砖混结构房屋。当事人梁**于2001年12月31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1618号),2002年7月14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巴国土资国用(2002)字第0137号),2002年8月23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巴字第200201331号),2020年11月10日取得《关于对梁**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手续的批复》(巴自然资审〔2020〕53号)。

根据《巴马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梁**位于巴马镇城北路***号现状房屋建设的规划意见说明》显示:当事人梁**位于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城北路***号现状房屋建设符合该片区建筑限高21.0米(五层半)和立面要求。

经现场勘验和巴马维度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动产测量报告》(项目编号:WD-2025-3-28-1)认定,涉案建筑物建设现状占地面积65.58平方米,建筑结构为地上4层砖混结构,总建筑面积为274.06平方米。该房屋原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楼层为二层,建筑面积134.51平方米。当事人梁**超出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要求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梁**《询问笔录》1份;

2.梁**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巴马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梁**位于巴马镇城北路***号现状房屋建设的规划意见说明》;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1618号);

5.《国有土地使用证》(巴国土资国用(2002)字第0137号);

6.《关于对梁**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手续的批复》(巴自然资审〔2020〕53号);

7.《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巴字第200201331号);

8.巴马维度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动产测量报告》(项目编号:WD-2025-3-28-1)1份;

9.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相关材料。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条“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每半年公布一次。”的规定,《河池市房屋建筑工程造价指标指数》(2025年第5期)“住宅楼7层以内(砖混结构)平米造价1450元/㎡”,计算涉案建筑物建筑工程总体造价为397387元。

2025年8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巴综执罚告字〔2025〕第15号)和《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巴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15号),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397387元)百分之五的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陆拾玖元叁角伍分(¥19869.35元)行政处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收到该法律文书,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规定。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尚可采取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其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广西城乡规划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尚可采取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违法建筑面积在违法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的,属轻微程度,责令停止建设,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397387百分之的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陆拾玖元叁角伍分(¥19869.35元)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上述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办案大厅(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建路396-1号1楼)办理缴款手续,并持开具的缴款书或缴款码到广西巴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柜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河池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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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单位):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址: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建路396-1号

话:0778-6273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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