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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综执罚决字〔2025〕第13号

2025-07-09 10:00     来源: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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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陆*

身份证号码:452729************

住所(地址):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城北路***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0日对你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城北路***宗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一事进行立案调查。

本机关查明,涉案构筑物位于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城北路***2002年8月26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2〕202号),属住宅用地;规定的建设占地面积73.8平方米;2002年8月26日取得<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巴建)城规管私地规字第〔2002〕202号),建设规模:4层;用地面积:73.8平方米;于2003年1月在上述宗地建设4层砖混结构的房屋。2002年6月11日陆*取得自然资源局文件(巴自然资审〔2020〕29号)《关于同意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手续的批复》,同意陆*继承办理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位置为巴马城北路***号,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73.8平方米。当事人陆*父亲陆安宁于20031月在上述宗地建设4层砖混结构的房屋,2010年陆安宁去世由当事人陆*继承该房屋,用途为自住。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0日向你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现场勘验和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的《不动产测量报告》(2024年2月22日)显示,涉案建筑物占地74.49平方米,建筑结构为地上4层混合结构,建筑总面积为302.24平方米。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陆*《询问笔录》1份;

2.陆*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巴马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陆*位于巴马城北路***号现状房屋建设的规划意见说明>》;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2〕202号)复印件1份;

5.《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巴建)城规管私地规字第〔2002〕202号)复印件1份;

6.自然资源局文件(巴自然资审〔2020〕29号)《关于同意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手续的批复》复印件1份;

7.巴马精诚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动产测量报告》(2024年2月22日)1份;

8.现场勘验笔录1份

9.现场照片。

巴马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对该房屋的规划意见说明,该房屋符合该片区建筑限高规划要求20.5米(五层半)及立面要求,该户已建成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条“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每半年公布一次。”,结合《河池市房屋建筑工程造价指标指数》(2024年第10期)“不同结构类型毛坯房指标指数①七层以下(砖混结构):1460元/㎡”,计算涉案建筑物建筑工程总体造价为441270.4元。

2025年6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巴综执罚告字〔2025〕第13号)和《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巴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13号),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位于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城北路***的房屋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441270.4元)百分之的罚款,合计人民币大写贰万陆仟肆佰柒拾陆元贰角贰分(小写26476.22元)行政处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收到该法律文书,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的规定。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 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441270.4元)百分之的罚款,合计人民币大写贰万陆仟肆佰柒拾陆元贰角贰分(小写26476.22元)。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上述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财务室(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建路396-1号1楼)办理缴款手续,并持开具的缴款书或缴款码到广西巴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柜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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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单位):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址: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建路396-1号

    话:0778-6273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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