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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文日期:2025年10月17日
标  题:关于广西巴马古斛坊农业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发文字号:桂河巴市监处罚〔2025〕146号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0日

关于广西巴马古斛坊农业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2025-10-20 10:00     来源: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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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巴马古斛坊农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1227MAEFPA6G97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体路*号(一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50923************

                    

2025年8月至2025年9月我局收到12315平台4个投诉工单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古斛坊)店销售的“广西巴马铁皮石斛挂面”的产品存在涉嫌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发布虚假广告。2025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马海艺全程陪同,现场检查情况如下:(一)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被投诉产品(产品名称:铁皮石斛寿面,配料:小麦粉、铁皮石斛,产品标准代号:Q/SFLS 0007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5012601251,生产商:广西首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宾阳黎塘分公司,地址:宾阳县黎塘镇永安东路228号,运营商:广西古斛坊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那洪大道7号,监制商:广西巴马古斛坊农业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巴马县巴马镇文体路300号,产品正面标注:古斛坊精选澳大利亚优质小麦等字样),当事人称“铁皮石斛寿面”和“广西巴马铁皮石斛挂面”为同一款产品。(二)在拼多多平台(古斛坊)店发现有销售“广西巴马铁皮石斛挂面”的产品,未发现产品外包装标注有“养胃护胃”的宣传字样。被委托人称我局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前已在拼多多平台自行对该宣传字样进行更正;(三)经查看投诉人提供的产品图片并经被委托人确认,上述产品外包装未标注有“低糖”字样,被委托人称在我局执法人员未介入前已自行对拼多多平台网页的“低糖”宣传字样进行更正;(四)经查看该公司拼多多网店,网点界面显示销量已拼12单。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并提取当事人证照、现场图片等证据材料。2025年9月15日,报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9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马*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于2025年8月在拼多多平台(古斛坊)店销售的“广西巴马铁皮石斛挂面”的产品,在详情页中写有“养胃护胃”的宣传内容。上述产品为普通食品,并不具有疾病治疗功效。另查明,该产品的在网店中的标题写有“低糖”的宣传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对上述宣传内容的网店进行投流的广告费用为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和本局具有管辖权。

2、《委托书》、被委托人马*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马*艺符合当事人授权委托处理本次案件身份资格。

3、《生产企业标准》、《产品委托加工合同》证明其产品为普通食品的事实。

4、投诉举报工单相关材料、《现场笔录》、《现场取证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广告费数额。

2025年10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河巴市监罚告〔2025〕1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系单一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均应当给予罚款处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经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罚款幅度更高,故案件承办小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股(地址: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930号)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没款缴至巴马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巴马瑶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73661201010458118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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