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9月05日 |
| 标 题:关于巴马阿高五金杂货店的处罚决定 | |
| 发文字号:桂河巴市监处罚〔2025〕136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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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巴马阿高五金杂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227MA5N3HFY35
住所(住址):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同贺农贸市场*号
经营者:黄*高
身份证件号码:452729************
2025年0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巴马阿高五金杂货店经营的通用橡套软电缆进行监督执法抽检,2025年05月20日,本局将当事人执法抽检样品邮寄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25年07月04日本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25-002213],《检验报告》载明:“受检单位:巴马阿高五金杂货店,产品名称:通用橡套软电缆,型号:YC、规格3×1.5mm²、额定电压:450/750、制造日期:2021年7月20日、执行标准:JB/T8735.2-2011、生产企业:广西泽远线缆有限公司,检验依据:JB/T8735.2-2016《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线和软电缆 第2部分:通用橡套软电缆》,判定依据:JB/T8735.2-2016《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线和软电缆 第2部分:通用橡套软电缆》,检验项目:导体电阻(20℃)不合格,检验结论:该产品本次抽样检验按JB/T 8735.2-2016判定: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5年07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权利,并在当事人经营者黄*高的现场陪同下,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店内摆放有《检验报告》载明批次的电缆120米,报经局领导批准,对上述批次不合格通用橡套软电缆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5年07月28日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08月22日,办案人员对经营者黄*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黄*高对涉案产品购进渠道、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做了说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入卷确认表3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河巴市监强制〔2025〕49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桂河巴市监延强〔2025〕3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通用橡套软电缆的事实以及其购进、销售、库存、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等情况。
2025年08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河巴市监罚告〔2025〕14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涉案产品销售数量少,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第四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从轻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处罚金额实施自由裁量。
综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电缆120米;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6元;
3.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即人民币8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96元。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 (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930号407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持开具的缴款书或缴款码到广西巴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柜台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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