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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7MA5KYM****
法定代表人:黄**
住所:巴马瑶族自治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867768****。
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一案,经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9月17日,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燕洞镇燕洞村广西*****农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9月6号至9月7号有销售火龙果记录,但是通过八桂农安小程序核实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2025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已对该企业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进行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巴农责改〔2025〕10号),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书7日内予以改正。因此当事人销售火龙果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涉嫌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随后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企业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股东刘**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发货单据和交易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该企业委托的代理人承认9月6号至9月7号销售火龙果近9万斤,交易金额67345元,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一份。
2.企业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一份。
3.对企业委托的代理人刘**《询问笔录》一份。
4.发货单据照片打印件一份。
5.交易转账记录银行截图打印件一份。
6.《责令改正通知书》(巴农责改〔2025〕10号)。
7.广西*****农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
2025年9月26日,本机关作出《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农罚告〔2025〕7号)并于2025年9月29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规定,参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 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1号)第四章第一节序号8的规定,属“逾期不改正的,初次违法”较轻违法情节,适用“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裁量范围。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建路 179号)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持开具的缴款书或缴款码到广西巴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柜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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