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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文日期:2025年08月07日
标  题:关于巴马强塑塑料管批发部的处罚决定
发文字号:桂河巴市监处罚〔2025〕116号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8日

关于巴马强塑塑料管批发部的处罚决定

2025-08-08 09:00     来源: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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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巴马强塑塑料管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227MA5M5N1COT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亮                      

身份证件号码:452601************


2025年6月23日,本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25-002209),《检验报告》载明“样品名称: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阻燃圆形软电缆,型号规格:ZR-BVR6m19根450/750V,无商标,生产单位:广州集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标称),受检单位:巴马强塑塑料管批发部,检验结论:该产品本次抽检检验按XF306.1-2007判定,不合格”。2025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上述《检验报告》载明批次电缆90米。报经局领导批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上述《检验报告》载明批次电缆90米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下达《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河巴市监强制〔2025〕26号)。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5年7月11日,报经局领导批准,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7月24日对当事人经营者徐*亮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阻燃圆形软电缆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上半年从一个开车过路推销的不知名人士处购进,购买数量为1卷共100米,购进价格为260元/卷,其中当事人销售了4米,被监督抽样6米,余下90米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销售价格为3.50元/米。上述批次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阻燃圆形软电缆货值金额为350元,违法所得为9元。当事人《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水管及配件零售”,未涉及电缆经营范围,当事人变更登记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徐*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变更登记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和本局具有管辖权;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25-002209)及《送达回证》各1份、《监督检查抽样单》复印件1份,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入卷确认表1-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河巴市监强制〔2025〕2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对当事人经营者徐*亮《询问笔录》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桂河巴市监延强〔2025〕3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阻燃圆形软电缆及被本局依法扣押的事实。

2025年7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河巴市监罚告〔2025〕1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已构成变更登记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小,销售量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电缆90米;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

3、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即人民币3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59.00元。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股(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930号407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持开具的缴款书或缴款码到广西巴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柜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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