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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文日期:2025年07月28日
标  题:关于巴马运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罚决定
发文字号:桂河巴市监处罚〔2025〕109号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9日

关于巴马运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罚决定

2025-07-29 11:10     来源: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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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巴马运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7MA5MTUPD1M                     

住所(住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那塘桥(产权**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唐*贵            

身份证件号码:452701************


20255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轮胎气压表未贴有检定合格证标志,当事人现场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定证书(证书编号:热压字第 240357102 号),检定证书载明“计量器具名称:轮胎气压表,出厂编号:01, 制造单位:上海长城仪表厂,检定日期:2024611日,有效期至20241210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涉嫌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

2025520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5530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苏*伟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对涉案计量器具及使用情况等做了说明。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于20101028日注册成立,2019923日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根据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的要求,在车辆外观检查过程中对汽车轮胎的检查,需目测轮胎胎压是否正常,当目测胎压异常时,需要使用轮胎气压表测量相关参数,是当事人在提供车辆检测服务过程中检测汽车轮胎胎压的唯一气压表。上述轮胎气压表(出厂编号:01)于202461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完成检定,检定有效期至20241210日,当事人由于管理上的疏忽导致上述轮胎气压表超过检定有效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唐*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苏*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相关人员配合调查的合法性和本局具有管辖权;

2.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入卷确认表1》、《现场取证照片入卷确认表2》、《现场取证照片入卷确认表3》各1份,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苏*伟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检定证书》(证书编号:热压字第240357102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轮胎气压表系其经营场所唯一的气压表且已经超过检定有效期的事实;

20257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河巴市监罚告〔20251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轮胎气压表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三)项“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测试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已构成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计量器具,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元。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股(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930407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持开具的缴款书或缴款码到广西巴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柜台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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