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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住所(住址)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身份证件号码:452729195807******,联系电话号码:19177******。
当事人黄**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刺网非法捕捞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黄**于2025年6月30日17时在岩滩库区巴马镇那坝村那彩屯旁水域涉嫌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刺网非法捕捞被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刺网1张,渔获物(蓝刀鱼)15.65千克。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刺网非法捕捞,执法人员电话告知本执法机关负责人并经其同意,在那坝村那彩屯湖岸对非法捕捞刺网和非法捕捞渔获物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025年7月1日,本案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使用地笼网非法捕捞一案进一步调查,2025年7月7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的家中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当事人黄**承认在岩滩库区巴马镇那坝村那彩屯旁水域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刺网非法捕捞,非法捕捞渔获物15.65千克。同日,本机关依法定程序制作了《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并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进行了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身份证相片1份;
二、当事人残疾人证相片1份;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四、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五、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六、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
七、涉案相关相片资料7张;
八、当事人申请书1份。
2025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农罚告[2025]5号),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黄**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刺网非法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下列行为:(三)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规定。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对案件的调查,又是二级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且案发时已经是禁渔期的最后6小时,对社会造成影响较小。依据当事人的诉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第二款“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给予减轻处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刺网1张;
二、没收渔获物15.65千克;
三、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建路179号)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广西巴马农村商业银行(开户:巴马瑶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73661201010458118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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