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7月09日 |
| 标 题:关于巴马瑶家特产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 |
| 发文字号:桂河巴市监处罚〔2025〕8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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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巴马瑶家特产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7591316073T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化街*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杰
身份证件号码:430603************
2025年06月13日,我局在全国12315平台分别收到登记编号为21451227002025061311001569的举报单和登记编号为21451227002025061311001524的投诉单。根据投诉举报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0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核实,发现当事人存在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修正)第十八、第十九条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2025年6月20日,本局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胡*杰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中当事人对其销售的产品含有宣传低糖减脂的行为进行说明,表达是自己的过错并已整改,办案人员根据当事人表述说明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
现查明:一、全国12315平台分别收到登记编号为21451227002025061311001569的举报单和登记编号为21451227002025061311001524的投诉单情况属实;二、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黑灿糙米存在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三、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黑灿糙米来源合法,广告费304.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胡*杰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和本局具有管辖权;
2、投诉举报人提供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黑灿糙米的截图2份、《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广告费用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其在拼多多平台销售黑灿糙米的进货单据、销售记录和推广详情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黑灿糙米来源合法和广告费用的事实。
2025年07月0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河巴市监罚告〔2025〕9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本局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第四款“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幅度,罚款的数额(倍数)一般按照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 30%以上70%以下的部分确定(不含本数)。”对处罚金额实施自由裁量。
综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元。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 (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930号407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持开具的缴款书或缴款码到广西巴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柜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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