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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文日期:2025年07月08日
标  题:关于巴马蓝瑶灵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发文字号:桂河巴市监处罚〔2025〕84号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9日

关于巴马蓝瑶灵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2025-07-09 09:00     来源: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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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巴马蓝瑶灵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7MAE0JXE13E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体路*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梨                      

身份证件号码:451227************      

2025年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微信小程序商城店铺(蓝瑶灵草)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铺销售的标题为“草本修复液”的商品,详情页写有“其因修复到底能带来什么?具有靶向性、穿透性、激活性等。养生方面:能迅速提高免疫力,体质增强,皮肤细腻,消除妇科疾病,提高性能力。疑难杂症:不明原因高烧、低烧等内脏身体不适得到改善及预防。术后人群:手术或放疗后改善化疗后的不良副作用,提升白血球、小血板。吞噬血液病毒,抑制肿瘤生长。”“基因修复唤醒疲惫甄选100+植物原液”的宣传内容,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并提取当事人证照、现场图片等证据材料。2025619日,报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6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胡*梨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9日委托长沙创意云设计有限公司为其商品广告宣传进行广告设计,广告费用总计350元。微信小程序于2025年2月正式上线对其商品进行宣传。该商品既不是药品也非医疗器械,仅为普通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胡*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和本局具有管辖权。

2、《检验报告》、《商标授权委托书》、《产品委托生产合同》、《产品委托生产合同承诺保证书》证明其商品为普通食品的事实。

3、《现场笔录》、《现场取证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广告费用支付截图,证明当事人的广告费数额。

2025年06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河巴市监罚告〔2025〕8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案件承办小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股(地址: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930号)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没款缴至巴马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巴马瑶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73661201010458118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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