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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巴马运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PD1M
地址/住址: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那塘桥(产权000004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河池市巴马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7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使用外挂程序设备,为OBD未就绪车辆通过OBD检查,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6月16日河池市巴马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巴马运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制作《河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河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共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检查的现场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16日河池市巴马生态环境局分别对该公司副总经理莫晖、环检线检验员黄海双、质量科科长杨荣志、环保登录员李丹丹进行询问,并制作《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3.影像证据:2025年6月16日河池市巴马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巴马运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你公司工作人员有使用外挂程序设备的事实。
4.书证:
(1)你公司副经理莫晖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4份、法定代表人唐运贵以及莫晖、黄海双、杨荣志、李丹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莫晖、黄海双、杨荣志、李丹丹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现场负责人、被调查询问人合法身份。
(2)你公司副经理莫晖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42份,收费票据复印件27份,收费汇总表4张。证明你公司出具合格报告的违法事实以及违法所得情况。
(3)你公司副经理莫晖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校准证书复印件9份。证明你公司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有效性及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情况。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检测项目产业结构类型为鼓励类。
(5)执法人员韦海洲、罗世聪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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