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9月02日 |
| 标 题:关于巴马旺盛超市的处罚决定 | |
| 发文字号:桂河巴市监处罚〔2025〕13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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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巴马旺盛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227MA5LM39B07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百林乡百林街上市场路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
身份证件号码:452729************
2025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巴马旺盛超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在店内货架上有:(1)食品名称:苏提拉儿无添加蔗糖海盐芝士味蛋糕,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01/02,保质期:6个月,制造商:河北华麦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413052800367,共1.3斤;(2)食品名称:咔好佳未添加蔗糖面包,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01/02,保质期:6个月,制造商:漳州市好立友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235068105490,共4.4斤;(3)食品名称:美立达芝芝酪椰蓉蛋糕,计量方式:散装称重,规格:3.9kg/件,生产日期:2025/01/01,保质期:6个月,制造商:夏津县双悦糕点加工厂,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43714270054,共0.8斤;(4)食品名称:咔好佳芋泥哆哆面包,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01/01,保质期:6个月,制造商:漳州市好立友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235068105490,共0.5斤;(5)食品名称:苏提拉儿岩烧派蛋糕,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01/05,保质期:6个月,制造商:河北华麦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413052800367,共1.3斤;(6)食品名称:美立达焙芙蛋糕,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01/01,保质期:6个月,制造商:夏津县双悦糕点加工厂,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43714270054,共1.3斤;(7)食品名称:聪贝佳坚果核枣糕,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01/01,保质期:6个月,制造商:夏津县和君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437142700615,共2斤;(8)苏提拉儿无添加蔗糖脏脏糕,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4/12/14,保质期:6个月,制造商:河北华麦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413052800367,共3.6斤;(9)津丝熊奶芙夹心蛋糕,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01/01,保质期:6个月,制造商:夏津县翔涵食品厂,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437142700883,共2斤;(10)美立达肉松芝士味蛋糕,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01/01,保质期:6个月,制造商:夏津县双悦糕点加工厂,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43714270054,共5.5斤。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并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河巴市监强制〔2025〕51号)。
2025年07月1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2025年0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巴马旺盛超市经营者罗*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现查明:一、上述糕点均已超过保质期;二、上述糕点均于2025年01月07日从南宁市的广西品润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有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开店以来未做销售记录;三、由于夏天天气炎热超过保质期后一直未销售;四、上述糕点共24.8斤,进货价分别为6.63元/斤(苏提拉儿无添加蔗糖海盐芝士味蛋糕、苏提拉儿岩烧派蛋糕、苏提拉儿无添加蔗糖脏脏糕)、6.15元/斤(咔好佳未添加蔗糖面包、咔好佳芋泥哆哆面包)、6.79元/斤(津丝熊奶芙夹心蛋糕)、5.51元/斤(聪贝佳坚果核枣糕)、6.67元/斤(美立达芝芝酪椰蓉蛋糕、美立达焙芙蛋糕、美立达肉松芝士味蛋糕),销售价格均为10元/斤,货值金额共计708元,因超过保质期后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和本局有管辖权;
2.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入卷确认表1-3》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河巴市监强制〔2025〕51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桂河巴市监延强〔2025〕37号)和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025年08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河巴市监罚告〔2025〕13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苏提拉儿无添加蔗糖海盐芝士味蛋糕”等10种食品,共24.8斤;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股 (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930号407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持开具的缴款书或缴款码到广西巴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柜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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