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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文日期:2025年09月02日
标  题:关于巴马多茶多艺奶茶店的处罚决定
发文字号:桂河巴市监处罚〔2025〕132号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3日

关于巴马多茶多艺奶茶店的处罚决定

2025-09-03 09:00     来源: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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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巴马多茶多艺奶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227MACNPT46XM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百林乡平田村百林屯覃*荣房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覃*荣

身份证件号码:452729************

                

2025年0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者覃*荣的陪同下,依法对巴马多茶多艺奶茶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冰柜内摆放有“品名为:蒜香鸭掌,净含量:200g,生产企业:广西南宁正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6/15,保质期:12个月”的食品共16包。当事人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河巴市监强制〔2025〕53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桂河巴市监延强〔2025〕36号)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采取强制措施。

2025年07月1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0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巴马多茶多艺奶茶店经营者覃*荣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涉案产品成本价格、销售数量和销售情况做了说明。

现查明:一、上述“蒜香鸭掌”为超过保质期食品;二、上述“蒜香鸭掌”是当事人于2025年过年前从朋友推荐的南宁市某位老板购进(因此后再无购买也未联系故未能保存供货商的名字及联系方式),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及票据;三、“蒜香鸭掌”未开封,所以超过保质期后一直未销售;四、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80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覃*荣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和本局具有管辖权;

2.本局办案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入卷确认表1-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河巴市监强制〔2025〕53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桂河巴市监延强〔2025〕36号)和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2025年08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河巴市监罚告〔2025〕13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主观无故意,违法行为轻微,且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6包;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股(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930号407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持开具的缴款书或缴款码到广西巴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柜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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