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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2025-04-18 12:00     来源: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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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县天气持续干旱,森林火险等级高,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及自治区、河池市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森林防火禁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5418日至202555禁火期满,如确有必要的延长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区及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禁火期内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所有林区禁止一切违规用火,凡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吸烟、明火取暖、照明、野炊、放孔明灯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纸钱等行为;

(三)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烂叶、杂草杂物、烧灰积肥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行为;

(四)严禁私设电网、放火驱兽;

(五)严禁其他野外用火以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各类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区设卡检查巡查和森林防火宣传,同时认真落实精神病患、智障人员及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监护监管责任,防止玩火失火引发森林火灾。

(二)林区内输电线路、变电站、通讯线路、输气管道、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仓库等经营管理单位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整改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进入林区的所有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点的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四)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和火情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自治县公安、林业、应急等部门报告。

五、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07786211370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41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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