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低保对象;(2)农村五保户;(3)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为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本县户籍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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