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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
衷心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我县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历经改革开放四十余年发展,我县已构建起覆盖全民、统筹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涵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大类五个险种。因险种设置多元、政策专业性强,部分单位存在未能及时办理职工社保业务的情况,导致权益保障滞后等问题。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将参保缴费等重点事项提示如下:
一、参保缴费管理规范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为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编外工作人员两类,用人单位需依法为不同类别人员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具体险种配置如下表:

注:1.“√”为应参加的险种; 2.事业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职工退休业务办理指引
职工退休时间统一以法定退休年龄对应月份为准(不含具体日期),参保人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任意工作日办理退休手续。为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建议用人单位在当月上旬完成申报。
一是预核机制。单位人事部门需提前建立下年度到龄退休人员台账,通过档案核查精准掌握人员信息,避免漏办、迟办。
二是办理时限。须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内完成全部退休手续(含社保业务申报),缴费截止至退休当月。
三是待遇衔接。超期申领养老待遇的,超期期间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发放责任;社保经办机构自用人单位正式申领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编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申领时间,但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是缴费责任。缴费期限截止至养老待遇申领当月,确保缴费连续性;
二是待遇起算。社保经办机构自用人单位申请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养老金,无需提前申报。
三、其他注意事项
编制内人员被判处缓刑的,用人单位须在判决生效后10 个工作日内办理以下事项:
1.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暂停社会保险减员手续;
2.书面通知参保人及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避免出现断保情形。

编制内人员及原编制内退休人员出现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其他法定应终止社保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保及一次性待遇申领手续。
(四)退休人员动态管理职责
原用人单位须建立编制内退休人员常态化联系机制,重点履行以下义务:
一是账号变更管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账号发生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在收到信息后5 个工作日内申报变更,确保待遇发放不受影响。
二是资格认证督导。正常退休人员,每年完成1 次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伤供养人员,每半年完成1 次资格认证。未按时完成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规定暂停待遇发放。
三是涉刑待遇处置。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用人单位须在当月内申报暂停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生活费由原单位按规定标准发放;因未及时申报导致多发待遇的,原单位承担全额追回责任,并在30日内将多发的待遇全部退回社保经办机构。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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