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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巴马磊鑫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广西巴马磊鑫石料加工产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文本能按国家环评技术导则内容进行编制,重点突出,
环境保护目标明确,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结论可信,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可行。该评价可作为项目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工程主要内容及规模(项目代码:2505-451227-04-01-898224):项目属于新建性质,项目拟建于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法福村弄怀屯,项目总投资32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4.6万元。建设内容:新建1条年产60万t建筑石料机械全自动生产线,其中年产片石10万t,年产石渣30万t,年产机制砂20万t;并配套有生产设施、原料堆场、成品仓库、办公楼、宿舍楼以及环保设施;项目总占地为28107m2,为集体建设用地。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及主要环境问题(环境空气、地表水、声环境、生态环境):
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根据本环评引用监测以及补充监测结果可知,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域, 项目大气环境质量良好。
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本环评引用监测结果可知,盘阳河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良好,满足相应的水功能区划标准。
3.声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本环评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可知,项目厂界监测点南面昼间、夜间噪声现状监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4a类区标准要求,其余厂界监测点昼间、夜间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区域声环境监测值达标。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单位按报告表中报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以及以下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和运营使用中,应该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落实文明施工措施。严格按照文明施工、渣土处置、噪声防治、生态保护等规定,结合《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施工期噪声、粉尘、废水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督管理,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减缓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施工期大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汽车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规模的相关规定。
3.加强水污染防治。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旱地施肥,不外排;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不外排;生产废水进入产品中或自然蒸发,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车辆清洗用水。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的规定,积极采取各种噪声控制措施如尽量采用低噪施工设备,优化施工时间,施工场界设置隔声屏障等。建设单位应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积极采取隔声、减振措施,使厂界南侧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其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5.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处置,不得露天堆放。可回收废物分类堆存、回收;一般固体废物回收粉尘、废布袋、生活垃圾等运至指定收集点处理;危险废物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废油桶等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必须交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置。
6.加强环境风险防控。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监测计划,业主单位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要求对运营期污染物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
七、项目业主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做好施工期和运行期环境监管工作。
八、业主单位应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前,需到我局进行开工备案。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备案,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依据。试运行期间,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通过验收的,则停止运行,按要求进行整改。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则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九、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才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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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巴马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
2025年11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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