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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李*伟
负责人/经营者:李*伟
公民身份号码:452126**********10
地址:广西隆安县**********号
你承包经营的巴马县所略乡力那村百乐屯生猪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河池市巴马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1日至2025年9月20日对你承包经营的巴马县所略乡力那村百乐屯生猪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养殖场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9月11日河池市巴马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巴马县所略乡力那村百乐屯生猪养殖场制作《河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河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共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养殖场检查的现场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12日河池市巴马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管理者李德伟进行询问,并制作《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养殖场存在违法事实。
3.影像证据:2025年9月11日河池市巴马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巴马县所略乡力那村百乐屯生猪养殖场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9张。证明你养殖场涉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事实。
4.书证:
(1)该养殖场管理者李德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养殖场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养殖场主体资格及现场负责人、被调查询问人合法身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证明该养殖场项目产业的合理性。
(3)执法人员李桂、罗世聪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巴)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2025年9月24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巴)罚告〔2025〕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拟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李德伟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柒拾伍圆整(¥1375.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持本催告书与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29号窗口联系(地址:河池市宜州区高家堡西路1号)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联系电话0778—2306650。缴款后凭缴款回执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金数额。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
附件: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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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李德伟(所略乡力那村百乐屯生猪养殖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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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涉嫌“涉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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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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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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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5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100000(元),无下限的取值为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1.000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0.120 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的计算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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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
个性: 1.违法事实: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部分未正常运行,取值1。 2.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3000头以下/存栏生猪200头以上1500头以下(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生猪的养殖规模),取值1。 2.养殖地点:非禁限养区,取值1。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上180天以下,取值2。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0。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2。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取值-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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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拟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柒拾伍圆整(¥137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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