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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8-27 16:30     来源:河池市巴马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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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巴)罚〔20241

巴马潘*萍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潘*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227MAA7RWCF5W

地址: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介莫村***

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我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河池市巴马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4年7月17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介莫村廷头屯的养殖场场地属于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介莫村村集体所有,2022年10月20日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介莫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与潘*萍签订养猪场承包合同,合同生效后养猪场由巴马潘*萍养殖场进行生猪养殖。2023年10月11日养殖场场长潘祖亮与周边群众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租赁场区西边山沟附近2亩土地作为养殖废水消纳场地使用,2024年5月初在开展养殖废水消纳过程中管护不到位,导致出现有废水溢出消纳场地进入附近山沟的现象。你养殖场存在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对你养殖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17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在巴马潘玉萍养殖场制作《河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页、《河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共1页证明你养殖场处置养殖废水过程中有养殖废水溢出配套的消纳场地进入附近山沟的违法事实。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7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对巴马潘*萍养殖场场长潘祖亮制作《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3页证明你养殖场处置养殖废水过程中有养殖废水溢出配套的消纳场地进入附近山沟的违法事实。

(三)影像证据:2024年7月17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在巴马潘*萍养殖场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9证明你养殖场处置养殖废水过程中有养殖废水溢出配套的消纳场地进入附近山沟的违法事实。

(四)书证:

1.2024年7月17日巴马潘*萍养殖场场长潘祖亮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养猪场承包合同1份、法定代表人以及养殖场场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殖场主体资格及现场负责人身份。

2.执法人员毛华锋、罗世聪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养殖场上述行为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8月6日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巴)罚告〔20241)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养殖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你养殖场提供的送达地址,我局以邮寄方式向你养殖场送达《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巴)罚告〔20241),你养殖场于2024814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巴)罚告〔20241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裁量计算,我局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决定:

(一)你养殖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向消纳地排放养殖废水,改正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违法行为,防止养殖废水溢出消纳场地,确保配套的消纳场地正常运行,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35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养殖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说明附后,请仔细阅读)。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养殖场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交款说明;

2.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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