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24日 |
| 标 题: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25〕5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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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中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马瑶族自治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马瑶族自治县
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
质量评价与考核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县“十四五”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监测〔2021〕99号)和《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2〕3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考核意义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结果关系到中央财政每年对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对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和增强保护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每年对列入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区)进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并对生态环境综合考核评价等级变好的县区增加转移支付资金作为奖励,对生态环境综合考核评价等级变差的县区扣减转移支付资金作为惩罚。
二、组织领导
为更好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巴马瑶族自治县2025年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工作专班,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罗明志 自治县副县长
专班成员单位由自治县政府办公室、政府督查室、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广体旅局、统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巴马生态环境局、巴马气象局,各乡镇等有关单位组成。
专班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巴马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专班日常工作。工作专班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专班成员单位负责该项工作的同志不集中办公,专班不刻印章,如需盖章由巴马生态环境局代章。日常工作由巴马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专班成员单位按部门职责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工作任务完成后专班自动解散。
三、职责分工
(一)自治县政府办公室:1.印发考核工作方案,协调各部门提交材料。2.提供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每个季度讨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纪要。3.负责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进行审核把关,审核后以自治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
(二)自治县政府督查室:对各单位提交材料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不按时提交材料的单位进行通报。
(三)巴马生态环境局:1.负责填报:《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表》。将其他表格电子版发送到各相关单位邮箱。2.根据附件“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评分细则”的指标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3.负责纸质版材料汇总与电子版材料系统填报。将相关证明材料表格模板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发放给各相关责任单位填写,并整理汇总各责任单位反馈指标证明材料。并将相关数据资料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系统”,编写自查报告资料汇编。自查报告汇总完成编写后,上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审核通过后按时将自查报告资料汇编、资料加密电子版、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四)自治县发展改革局:根据附件“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评分细则”的指标要求提供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等相关佐证材料。
(五)自治县财政局:1.负责填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情况表》(使用2025年度统计数据)。2.根据附件“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评分细则”的指标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六)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填报:《国土面积指标证明材料》《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林地指标证明材料表》《草地指标证明材料》《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信息表》《土地利用信息表》《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中涉及自然资源部门的部分(使用2023年度统计数据)。2.根据附件“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评分细则”的指标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七)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附件“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评分细则”的指标要求提供新农村建设相关佐证材料。
(八)自治县水利局:1.负责填报:《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土壤侵蚀指标证明材料》。《土地利用信息表》中涉及水利部门的部分,《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中涉及水利部门的部分(使用2024年度统计数据)。2.根据附件“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评分细则”的指标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九)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填报:1.《化肥施用指标证明材料》《农药施用指标证明材料》《畜禽粪污指标证明材料》《土地利用信息表》(使用2025年度统计数据、若未统计完成可使用2024年)和《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其中涉及农业部门部分(使用2025年数据)。2.根据附件“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评分细则”的指标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3.根据附件“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评分细则”的指标要求提供新农村建设相关佐证材料。
(十)自治县文广体旅局:根据附件“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评分细则”的指标要求提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等相关材料。
(十一)自治县统计局:负责填报:《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使用2025年度统计数据、若未统计完成可使用2024年)、《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使用2025年度统计数据)。
(十二)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1.负责填报:《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垃圾填埋场信息表》(使用2025年数据)。2.根据附件“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评分细则”的指标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十三)巴马气象局:负责填报:《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中全年平均气温、降水量两项数据。(使用2025年度统计数据)。
(十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辖区内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情况(垃圾站)、生态工程项目和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等环境综合整治相关材料。
四、时间安排
各相关部门于2025年10月20日前,将所有表格的电子版和评分细则(详见附件)中指标所要求的佐证材料扫描件报送到巴马生态环境局邮箱(hcbm451227@126.com),同时将表格和佐证材料的纸质版加盖公章后报送到巴马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巴马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0月25日前将所有材料汇总导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系统,完成资料汇编纸质版装订。并将装订好的纸质版材料提交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盖章。于2025年10月31日将审核通过后的自查报告资料汇编、资料光盘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五、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表格电子版由巴马生态环境局负责发送到各部门办公室邮箱。为保证系统能正确导入各填报数据,数据填写必须按照填报模版及填报说明进行填写,不能擅自修改模版,从而保证数据的正确性。
(二)各部门对照考核指标,及时开展和谋划相关工作,确保每项指标均达到考核要求。
(三)相关佐证材料同时提交复印件和扫描件,扫面件要PDF格式,清晰可见。
(四)请各部门相互协作,按质按时完成数据材料的上报工作。
(五)各部门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故意篡改、伪造数据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上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将作为年底绩效考核的评分依据。
六、经费保障
工作专班办公室要对考核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协调各单位共同完成考核材料编制工作以及考核自查报告的编写,自治县财政局要将此项工作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考核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支配和日常监督,确保转移支付资金的合理使用,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巴马瑶族自治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
环境质量考核管理指标评分细则
附件
巴马瑶族自治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管理指标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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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指标解释 |
计分方法 |
证明材料要求 |
材料年度 |
材料提供部门 |
|
1.生态保护修复(25分) |
1.1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调整) |
10 |
县域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情况。 |
10分,①获得国家级命名,得10分;②获得省级命名,得5分;③编制生态文明创建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规划并通过评审,且评价年仍然在规划实施期内,得3分;④若县域获得不止一个上述命名,以最高级命名计分且得分不累加。⑤按照相关管理规程,若县域未通过国家开展的定期复核评估,则该项不得分;⑥若县域综合评价为“变差”的轻微变差或一般变差等级,则最终评价结果再降低一档,直至明显变差。 |
①国家级命名须提供2017年以来的生态环境部公告文件,且命名仍然有效;②省级命名须提供2017年以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文件,且命名仍然有效;③提供规划方案简本,以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态环境部报送的关于规划通过评审的备案文件;④生态环境部每年度完成的复核评估结果文件。 |
2017—2025年 |
巴马生态环境局(数据由省和国家进行导入。县域不需要填报) |
|
1.生态保护修复(25分) |
1.2自然保护地建设(调整) |
5 |
指县域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 |
5分,按照《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保护地分为中央直接管理、中央地方共同管理和地方管理3类,其中国家批准设立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①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得5分;②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得3分;③在评价年,建成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得2分。④若县域内同时有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则以最高等级计分,且得分不超过5分;⑤对于跨县域行政边界的自然保护地,则按每个县域单独计分;⑥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县域内若有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差”等级,扣5分;若有省级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差”等级,每1个扣2分,扣完为止。 |
公告文件和评估报告(国家开展的评估或者省里开展的评估)。中央直接管理、中央地方共同管理、地方管理3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 |
2025年 |
数据由省和国家进行导入。县域不需要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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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保护修复(25分)
|
1.3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新增) |
5 |
指标解释:指县级地方政府落实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保护要求情况。 |
评分方法:5分。根据上级部门对县级内生态保护红线年度监管结果,若发现并核实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存在面积降低或性质改变情形,则不得分。 |
省厅监管结论,由省级上传。 |
2025年 |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
|
1.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新增) |
5 |
指县级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为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而实施的诸如河湖湿地保护修复、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
5分。根据县级政府生态保护修复规划,评价年按照资金投入大小提供不超过3个已经完工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根据工程投入、生态环境综合效益、受益范围等综合评分,最高5分。 |
县级政府编制并实施生态保护修复规划;评价年已经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 |
“十四五”期间 |
自治县发展改革局、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自治县水利局、巴马生态环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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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污染防治(20分) |
2.1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新增) |
5 |
依据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
5分,①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以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表示,是指已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占县域内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各类排污单位的比例,得分: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②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情况,县域内排污单位均依法持证排污,得2分;发现1家排污单位无证排污,且未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扣0.5分,扣完为止,最终得分:①+②; |
①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定县域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提交率;②提供执法监管相关资料,若经审核或现场核查发现证明材料存在编造情形,则该项直接为0分。 |
2025年 |
巴马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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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主要污染物减排(未变) |
10 |
以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表示,是指县域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 |
10分。①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4分;评价年与对照年(指评价年前一年)相比,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增加,按照排放强度降低幅度计算得分,计算公式: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排放强度增加,则得0分;②县级政府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举措,6分,其中落实精准治污开展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分析,3分;落实科学治污提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途径,3分。 |
评分依据:①数据来源于每年度的全国环境统计数据,根据县域评价年、对照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县域国土面积计算;②县级政府落实精准科学治污要求,开展“十四五”期间县域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及质量改善提升对策研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以及政府批准实施等证明材料。 |
2025年 |
①数据由生态环境部直接调用。县级不需要填报。 ②巴马生态环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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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污染防治(20分) |
2.3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新增) |
7 |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包括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化肥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农药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台账等6部分。 |
①县域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评分,0—2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②布设农业面源监测点位开展监测工作,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评分,0—1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③评价年,县域化肥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④评价年,县域农药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⑤评价年,县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⑥评价年,县域规模畜禽养殖场全部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得1分,否则不得分; 最终得分:①+②+③+④+⑤+⑥ |
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文件、编制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由政府发文实施(“十四五”期间)、有效期内的防治规划、考核认定结果、农业面源监测点位清单、监测报告、化肥和农药施用量证明材料、规模畜禽养殖场全部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等(县域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制定农业面源综合治理规划,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化肥农药减量化、面源污染现场监测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和成效;通过统计调查、监测等手段估算污染物排放量、农药化肥、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各类数据) |
“十四五”期间内,2025年 |
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
2.环境污染防治(20分) |
2.4地下水保护与治理(新增) |
3 |
指标解释: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包括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水质2部分。 |
①评价年,县域地下水水位与最近年份的水位监测数据相比,水位不降低的监测点位比例,计分方法:点位比例×1;②评价年,县域地下水水质类别不降低的监测点位比例,计分方法:点位比例×2; 最终得分:①+②; |
县域地下水监测点位、地下水水位监测报告、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或报告。 |
2025年 |
巴马水文中心站、巴马生态环境局 |
|
3.绿色协调发展(15分) |
3.1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
7 |
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包括县级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与管控、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第二产业占比3方面内容。 |
7分。①制定县域“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政府批准实施文件,2分;②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0-3分;③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变化2分,评价年与对照年(评价年前一年)相比,若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增加,则不得分;若降低,则按照降低幅度计算得分; 最终得分:①+②+③; |
①县域提供批准实施的“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②提供县域范围内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和落实情况,“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③提供评价年、对照年县域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统计数据。①生态环境准入清单②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和落实情况③“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 |
“十四五”、清单下发以来③点提供2023年和2024年数据 |
①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②由巴马生态环境局、自治县发展改革局负责 ③由自治县统计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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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绿色协调发展(15分)
|
3.2绿色低碳发展(新增) |
3 |
以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表示,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
3分,评价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完成上级管控目标,或与对照年相比保持稳定或降低,得3分,否则不得分; |
提供碳排放管控目标相关文件,以及评价年、对照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量(吨)、地区生产总值增加值(万元)统计核算数据。 |
2025年 |
巴马生态环境局 |
|
3.3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投入(未变) |
5 |
指评价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 |
5分,计算公式: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比例×5; |
①2022年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县域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报告(内含各类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内含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表②县本级预算的批复。③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注意一定要提供完整的预算草案、代码表,且必须有人大常委会盖章) |
2025年 |
自治县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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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乡人居环境(25分) |
4.1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率(未变) |
3 |
以农村环境整治率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表示,其中农村环境整治率指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县域内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是指根据“十四五”各省农村环境整治计划,县域每年完成整治的村庄数量占本年度上级下达的整治任务比例。 |
计算公式:农村环境整治率×2+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县域超额完成年度整治任务或该县域无上级下达的年度整治任务,则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按100%计算; |
①提供县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每年完成农村环境整治村庄的验收材料,农村环境整治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村庄绿化美化、改厕等内容。鼓励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②提供上级下达的县域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文件,以及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材料。相关项目图片(高清并带有坐标水印)③提供县域创建宜居村庄、乡村建设示范性村庄的立项文件、验收材料、项目实施地点相片。(如当年无上级下达的任务提供说明) |
2025年新增 |
巴马生态环境局、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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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乡人居环境(25分) |
4.2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调整) |
6 |
(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与管网建设。指标解释: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污水管网覆盖率两个指标。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是指县城所在地城镇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且达标排放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的比例;污水管覆盖率是指污水管网能够覆盖的城镇建成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
3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2+污水管网覆盖率×1; |
运行材料、验收材料 污水管网年增长率是指评价年新增污水收集管网长度占截止到评价年上一年已建成污水管网长度的比例。 |
2025年 |
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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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指标解释: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表示,指县域内开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乡镇(县政府驻地除外)占全县乡镇个数的比例。 |
2分,计算公式: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
①2023年新增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材料(立项报告、可研报告) ②完成情况(竣工验收材料、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等材料) ③照片 |
2025年验收 |
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巴马城投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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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乡人居环境(25分) |
4.2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调整) |
6 |
(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标解释: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表示,指县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是指,每个自然村内60%以上的农户,且每个行政村内60%以上的自然村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无污水横流现象,不引起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显著下降,视为该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禁止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 |
1分,计算公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
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立项文件、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 ②竣工验收材料 ③处理设施运行状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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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之前验收均可 |
巴马生态环境局、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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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乡人居环境(25分) |
4.3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调整) |
4 |
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部分。其中,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垃圾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是指开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或转运(如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乡镇占全县乡镇数量的比例。 |
4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分依据:①提供每年度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②提供每年度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清运量资料 |
①提供每年度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运行记录、转运清单、电费清单等);②提供每年度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清运量资料,如:乡镇确认函(从某乡镇拉了多少垃圾的确认函)、垃圾站带站名称图片、运行照片,维修运营记录等。 |
2025年 |
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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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乡人居环境(25分) |
4.4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新增) |
7 |
(1)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标解释:是指服务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
2分,计算公式: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
监测报告、保护区有效规划、文件 提供县域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划报告,以及水源地名单、乡镇名单,明确是否千吨万人水源地、是否划定水源地保护区。 |
2025年,饮用水源地监测报告可稍后12月再报 |
巴马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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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标解释:是指县城内所有划定的“千吨万人”水源地中,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
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
监测报告、保护区有效规划、文件 提供县域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划报告,以及水源地名单、乡镇名单,明确是否千吨万人水源地、是否划定水源地保护区。 |
2025年之前 |
巴马生态环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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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指标解释:是指县域除“千吨万人”水源地外,其余乡镇中完成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的乡镇所占比例。若县域内无“千吨万人”水源地,则只计算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 |
评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2,若县域内无“千吨万人”水源地,则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6,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
监测报告、保护区有效规划、文件 提供县域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划报告,以及水源地名单、乡镇名单,明确是否千吨万人水源地、是否划定水源地保护区。 |
2025年之前 | ||||
|
5.工作情况组织(15分) |
5.1党政共抓生态环境保护(新增) |
4 |
是指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
4分,县级党委、政府共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各部门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城乡环境整治等任务,形成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每季度1分; |
会议记录(纪要) |
2025年 |
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巴马生态环境局 |
|
5.2工作组织(调整) |
6 |
是指县级政府每年度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制定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等举措。 |
评分方法:6分,县级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2分),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工作专班,组织协调县域监测评价工作(1分);根据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1分);保障工作经费(2分)。 |
县级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工作专班;根据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保障工作经费 |
2025年 |
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巴马生态环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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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自查报告(未变) |
5 |
指县级政府编写自查报告,综合分析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生态保护、环境污染治理成效、存在问题等。 |
5分。根据自查报告编制质量综合评分。若审核发现,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存在证明资料不完整、不规范(造假除外),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若县域不能按时上报数据资料,影响省级审核工作进展的,扣5分。 |
资料汇编 |
2025年 |
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巴马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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