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1-179340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06月03日 |
| 标 题: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酒吧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巴政办发〔2021〕58号) | |
| 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21〕58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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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中区市直各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马瑶族自治县酒吧经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我县酒吧行业的管理,确保酒吧行业健康发展,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酒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酒吧,是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以提供酒精类饮料的即时消费为主的服务场所。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餐饮型酒吧:以提供酒精类饮料的即时消费为主,兼营特色小吃或简餐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
演艺型酒吧:以提供酒精类饮料的即时消费为主,并有专门的文化娱乐节目表演,不另收门票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
舞厅型酒吧:以提供酒精类饮料的即时消费为主,设有舞池和配乐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
其中,餐饮型酒吧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日常监管,演艺型酒吧和舞厅型酒吧由文化部门牵头负责日常监管。
第二章 资质要求
第三条 酒吧的开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自治县的产业结构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建筑物使用功能。依法由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并经自治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文化、消防等部门审核,取得相应的许可文件后方可营业。
酒吧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悬挂于酒吧内的醒目位置。
演艺型酒吧、舞厅型酒吧应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及消防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
演艺型酒吧在举办营业性演出时,应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取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许可文件。
第四条 申请设立演艺型、舞厅型和营业性演出的酒吧,应当向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立前,筹建人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筹建人提供行政指导,并进行实地检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设立规范
第五条 酒吧的营业场地面积应不小于30㎡,演艺型酒吧的营业场地面积应不小于80㎡,舞厅型酒吧的营业场地面积应不小于200㎡(舞池面积应占营业场地面积的30%以上)。
第六条 舞厅型酒吧应有两个以上出入通道,出入通道口设置显著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营业期间,酒吧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酒吧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七条 酒吧应使用合格的专业工具和设备,并做好日常保养和清洁工作,确保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八条 酒吧所需的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如移动式充电电子照明烛台和发光冰桶等)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酒吧。演艺型、舞厅型酒吧及设计容量超过100人的酒吧应在顾客入场区域配备金属安检门及配套的安检棒。
第十条 酒吧不应使用易燃液体或烟花、爆竹及焰火(包括冷焰火)等危险品表演。
第十一条 酒吧在营业区域内不得随意拉接电源、电线,为顾客提供充电设备的,应有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酒吧内的包厢、包间应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面积不小于0.25㎡);包厢、包间的门无内锁设置。
第十三条 酒吧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所使用的室内装饰材料不应对人体产生危害;酒吧在装修改造时,应落实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酒吧在室内装修期间应暂停营业。
第十四条 酒吧开设前应向周边居民或商户征求意见。酒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经营中的酒吧,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无法达到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与周边居民或商户达成谅解协议。
第十五条 酒吧应有相对固定的仓储设施,且符合卫生和消防安全,各类食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污染、腐蚀性物品等混放,远离热源。
第十六条 酒吧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卫生工作。酒吧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等措施,酒吧卫生间在每天经营期间都应定时清扫。酒吧用具应在开门营业前统一进行清洗消毒,并采取措施防止二次污染,所有杯盘餐具都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酒吧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第十七条 酒吧标识系统完善清晰,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 酒吧营业期间应设置酒吧主管(值班经理)、侍酒师、调酒师、食品加工员、保安员、消防(安全)员等岗位,演艺型、舞厅型酒吧还应配置相应的演艺人员(包括音响师、灯光师)岗位。酒吧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人多岗和一岗多人的岗位安排,并负责做好岗位服务流程培训工作。各岗位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文明服务,忠实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酒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并做好记录。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条 诚信经营
(一)酒吧应明示营业时间,不随意中断或提前结束营业时间。
(二)酒吧设立的商品服务价格,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举办折扣活动应列明原价和折扣价,并附活动要求。
(三)酒吧采购酒类商品,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经过正规渠道采购。酒吧自制的鸡尾酒或混合饮品应列明配料成分,其中成品酒应详细标明厂商与品质规格。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应及时销毁。
(四)酒吧不得利用欺诈手段诱导、胁迫消费。
(五)酒吧应为有需求的顾客提供存酒服务、寄存服务。
(六)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七)加大禁毒宣传力度,一旦发现顾客在酒吧内进行吸毒、贩毒等违法活动,应立即制止并报警。
(八)酒吧应加强巡查,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立即向自治县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住建、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执法、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文化、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应急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酒吧的经营和安全管理,督促酒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
(一)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办理酒吧经营场所的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酒吧经营场所擅自改变规划、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违法行为。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酒吧的环境保护和噪声污染实施监管,落实巡查制度,组织进行噪声监测,为查处酒吧噪声超标行为提供依据。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酒吧的卫生条件和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实施监管,查处卫生违法行为。
(五)公安部门负责酒吧的综合治安监督工作,依法查处酒吧经营场所“黄赌毒”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负责酒吧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文化部门负责对酒吧兼营歌舞娱乐、营业性演出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依法查处酒吧擅自从事歌舞娱乐和营业性演出等违法行为。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酒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实施监管,查处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对被相关职能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酒吧,依法作出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
(八)消防部门依法对酒吧经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酒吧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九)应急部门负责督促责任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现安全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经营者整改,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负责牵头组织对酒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监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酒吧行业监管中的不作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住建、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执法、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文化、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应急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酒吧的相关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自治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