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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500626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0年07月08日
标  题: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20〕113号)
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20〕113号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8日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20〕113号)

2020-07-08 17:50     来源: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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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巴马瑶族自治县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巴马瑶族自治县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后期管护”),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的正常运转和新增农用地(含耕地、林地、园地等)长效使用,充分发挥土地整治项目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内201711日之后竣工验收,产生可用于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土地整治项目(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旱改水项目、开垦项目、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等)的后期管护工作。

第三条 后期管护的责任单位。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主体为项目所在地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应在15日内将相关项目工程竣工材料移交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目标责任书,将管护责任落实到人。移交手续办理总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项目所在地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土地整治项目的后期管护主体,负责对后期管护工作的开展进行技术指导、督促和检查,组织本辖区内的年度管护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后期管护工作的开展,后期管护的具体管护人员为项目区新增农用地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人(个人或单位)。如果原土地承包经营人不承担管护义务,在受益村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转包、租赁等多种形式落实土地承包经营人(个人或单位),并将管护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的实际承包方签订三方承包协议与管护协议,做到经营主体与管护责任相对应,提高管护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后期管护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部门督促指导、乡镇及村组实施、群众参与;

  (二)遏制农用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确保项目区基础设施的长效使用,维护项目区群众的利益;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明确后期管护各方的利益与责任;

  (四)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探索后期管护新机制,扎实有效地做好后期管护工作。

  第六条 后期管护的内容

  (一)对田间道路和排灌设施等项目工程进行管护,确保道路和灌排系统等工程的完整,以满足项目区生产的需要;

  (二)对项目新增耕地的管护,严禁农用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新增耕地的地块只能用于农作物种植,其中旱地只能种植粮食、蔬菜等旱生作物;水田只能种植水稻、莲藕、马蹄等水生作物。确保不发生挖沙取土、植树和挖塘养鱼、建设占用等破坏耕地行为,不出现弃耕、抛荒现象,严禁种植桉树、构树类等树木以及其他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树种;严禁用于建房、硬化场地等。确需用于非农建设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或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对项目新增林地和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管护,按照林地和园地等土地用途予以管理管护,严禁用于建房、硬化场地等;确需用于非农建设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或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对耕地地力的管护,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确保土壤的肥沃程度稳中有升。

  第七条 后期管护的方式

  (一)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业主会同项目区所在乡镇、村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并由乡镇、村、项目业主三方在移交表上签字确认;移交后由乡镇、村、具体管护人签订三方管护协议,明确后期管护起止时间、范围、内容,有偿管护起止时间,管护经费的来源、标准、发放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的管护方法、措施,责任追究等;

  (二)后期管护工作具体由项目所在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负责落实,对跨乡镇、村的土地整治项目按照项目申报立项前落实的土地权属及面积分摊管理;

  (三)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对后期管护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督促各乡镇、村委会及土地承包经营人按协议落实好后期管护责任。

第八条 后期管护奖补资金的来源

(一)后期管护奖补资金列入项目预算的,从项目资金支出;

(二)后期管护奖补资金未列入项目预算的,在年度财政预算当中从耕地开垦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交易收益资金(含跨省域调剂资金)等予以解决。

第九条 后期管护年限、管护奖补资金的发放标准

(一)管护年限。项目的后期管护年限为长期管护,其中新增农用地管护的前几年实行资金奖补有偿管护,往后实行义务管护,不再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补。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指导下,实行受益群众义务管护,主要按照“谁承包,谁经营,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人员。

(二)新增农用地管护奖补资金的发放标准

1.建设用地整治所产生的新增农用地地块:后期管护资金奖补期限为5年,每年按照耕地600 /亩、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300 /亩的标准拨付乡镇人民政府。对于耕地部分,其中500 /亩由乡镇人民政府拨付给直接管护人或直接管护主体单位(300 /亩用于项目区地力提升、200 /亩用于管护人工成本及种子投入);另100 /亩由乡镇人民政府用于日常监管等工作的支出。对于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部分,其中250 /亩由乡镇人民政府拨付给直接管护人或直接管护主体单位(150/亩用于地力提升、100元用于管护人工成本及树种更新);另50 /亩由乡镇人民政府用于日常监管等工作的支出。

2.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整治所产生的新增水田地块:后期管护资金奖补期限为3,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莲藕、马蹄等水生作物,每年按照1000/亩的标准拨付乡镇人民政府,其中850/亩由乡镇人民政府拨付给直接管护人或直接管护主体单位(300/亩用于项目区地力提升、550/亩用于管护人工成本及种子投入);另150/亩由乡镇人民政府用于日常监管等工作的支出。

3.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整治所产生的新增旱地地块:后期管护资金奖补期限为3年,每年按照600/亩的标准拨付乡镇人民政府,其中500/亩由乡镇人民政府拨付给直接管护人或直接管护主体单位(300 /亩用于项目区地力提升、200/亩用于管护人工成本及种子投入);另100/亩由乡镇人民政府用于日常监管等工作的支出。

(三)损毁工程维修奖补标准

1.土地整治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在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出现工程损毁的,由施工单位无偿进行整改。

2.因自然、人为等因素,造成地坎垮塌的,由农户(承包经营人)自行修整。因自然灾害导致工程损毁严重、农户自行修复确实困难的,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实际维修费用,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修复申请。

第十条 后期管护奖补资金的发放程序

(一)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农用地奖补资金申请书内容应包含产生农用地的项目名称、面积、资金、涉及行政村及责任人;损毁工程的维修奖补资金申请书内容应包含包含维修意见、编制修复方案和资金预算,编制单位优先使用具有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资质的单位。

(二)县财政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对有偿管护期的项目农用地管护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是否落实土地承包经营人、土地承包经营面积是否准确、是否签订后期管护协议、土地承包经营人是否发生变更、各项工程设施是否完好及能否正常运转、耕地是否种植、土地利用率及产出率是否高效、土壤肥沃程度是否有所提高等,对因自然灾害导致工程的损毁维修意见、修复方案和资金预算是否合理,并形成检查意见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管护奖补资金获取审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将管护金额直接发放给土地承包经营人或损毁工程的维修单位。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业主的职责

  (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将项目资产及后期管护工作移交给项目区所在地村委会;

  (二)负责解答和解决项目区村委会在管护工作中遇到的业务、技术性问题;

  (三)负责协助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解决因项目工程质量造成的问题;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领导、督促后期管护工作的积极开展,定期检查工程使用、管护情况,不定期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

(二)配合土地整治项目业主做好后期管护的移交工作;

  (三)负责项目后期管护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四)帮助村委会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制止破坏项目工程及耕地行为,消除耕地抛荒现象;

(五)修复工程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修复方案和资金预算进行,修复工程竣工后,报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村委会的职责

  (一)负责对项目实施后的后期管护进行落实;

  (二)制止各种破坏项目工程及耕地行为,保持各种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使用,确保项目区内耕地用于农作物种植;

  (三)对在管护期内管护对象确实无意耕种的,负责重新安排承包经营人进行耕种,确保项目区内耕地不闲置、荒芜;

  (四)工程出现损毁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五)地坎出现垮塌的,督促农户自行修整;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人的职责

  (一)严格根据后期管护协议,对承包范围内耕地、工程设施(含周边工程设施)进行管护;

  (二)对各种破坏工程设施及耕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村委会;

  (三)工程出现损毁的,及时报告村委会;

  (四)地坎出现垮塌的,及时修整;

  (五)不闲置、荒芜承包经营地,倡导绿色耕种,多施农家肥、少施无机肥,切实提高地力。

  第十五条 工作奖惩措施

  (一)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情况进行考核,并适时纳入绩效评定范围,考核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考核结果作为对乡镇级政府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于检查发现当年管护资金筹措不及时、拨付不到位、管护风险突出、管护问题频发等问题的,县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分数。其中对于后期管护不到位并作为问题图斑下发的项目,经调查核实问题确实存在的,予以限期整改;如整改未能到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对落实了土地承包经营人,但承包经营人不按既定用途使用土地的,除不予发放管护资金外,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的土地并重新组织对外承包;

  (三)对已发放管护资金但已改变土地利用方式的,除农业结构调整外,必须由承包经营人退回管护资金,并终止其承包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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