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486767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年06月12日 |
| 标 题: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假币犯罪举报奖励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22〕86号) | |
| 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22〕86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2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中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马瑶族自治县假币犯罪举报奖励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2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巴马瑶族自治县假币犯罪举报奖励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打击假币犯罪合力,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桂反假币〔2018〕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对象为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巴马县”)公安机关举报巴马县辖区内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假币犯罪,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包括假人民币和假外币。其中伪造货币为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制造的假币;变造货币为对真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假币。
第四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加工假币窝点,并且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变造货币案件,并且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按每个案件收缴假币面额总计数的2%予以奖励,不足300元的,按300元予以奖励,单笔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元。
第五条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起案件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核定一定比例进行奖金分配。
第六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并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配合侦查工作,不得诬告、陷害,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假币面额认定。公安机关应将收缴的假币交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进行面额认定。假币半成品按面额的一半计算。收缴假境外货币的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比照相应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八条 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报”,由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银行作出鉴定结论、核定假币面额,再由公安机关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奖励材料,需报送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九条
(一)当地人民银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或《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复印件一份;
(二)“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
(三)《假币犯罪线索举报奖励申请表》原件一份(见附1)。
(四)其他需补充材料。
第十条 奖励金发放完毕后,公安机关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报备《举报奖励金发放情况表》复印件各一份(见附2)。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执行的假币犯罪举报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当地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奖励资金由公安机关负责支付,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划拨的举报奖励金到账后,公安机关应于到账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金并在《举报奖励金发放情况表》签字确认;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媒体发布领取资金信息后3个月内,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办理奖励金领取手续,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行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到现场领取奖励金,可委托他人代领,应说明情况并提供双方的有效身份信息、举报人自己的银行账号;若无委托人的,应说明情况并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及银行账号。上述特殊情况须经公安机关核实确认后,再履行奖励金申请及发放手续,同时报备材料应附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参与举报奖励的公职人员应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有关资料,在工作中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截留、挪用、故意拖延发放奖励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假币犯罪线索举报奖励申请表
2.举报奖励金发放情况表
附件1
假币犯罪线索举报奖励申请表
|
申请人 |
| |||||
|
申请日期 |
| |||||
|
举报人一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 ||
|
有效身份证件类型 |
|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 |||
|
举报人二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 ||
|
有效身份证件类型 |
|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 |||
|
线索及案件简况 |
| |||||
|
举报人事实核定情况 |
| |||||
|
经办人: |
复核人: | |||||
|
公安机关意见:(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人民银行意见:(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财政部门意见:(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申请人银行账户全称 |
| |||||
|
申请人开户银行账号 |
| |||||
附件2
举报奖励金发放情况表
|
发放单位 |
| |||
|
发放金额(元) |
¥ | |||
|
发放方式 (括号里打√) |
现金( ) |
转账( ) | ||
|
收款人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
|
有效身份证件类型 |
|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 |
|
代办人 姓 名 |
|
代办人 联系电话 |
| |
|
代办人 有效身份证件类型 |
|
代办人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 |
|
领取奖励金签字确认: 收款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收款人开户银行账号 (现金领取则不填) |
| |||
|
公安机关核实意见:(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