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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85701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2年08月30日
标  题: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巴政办发〔2022〕129号)
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22〕129号发布日期:2022年08月30日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巴政办发〔2022〕129号)

2022-08-30 11:00     来源: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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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中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马瑶族自治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3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巴马瑶族自治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集体收益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的管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交易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按规定分配获得的收益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马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


第二章 收益使用


第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入市收益归乡镇集体所有,主要用于辖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等支出。

第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或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入市收益归各村集体所有,按入市方式的不同分类使用。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出租方式入市的,出让、出租收益应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可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可支出用于改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条件、民生项目等公益事业,也可以将不高于30%的收益分给农户。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原则上在《作价出资(入股)入市合同》中明确采取“固定收益+分红”方式获取投资收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形成的股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其土地作价计入村级集体无形资产,其收益按照出让、出租收益使用。

(三)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再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投资费用后,应将不少于30%的再收益按股份分红,其余可维持村级组织日常运行。


第三章 收益管理


第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列入财政账户由乡镇财政统一核算管理。

第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入市收益作为集体积累,统一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辅助账户专门用于其入市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九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可设立辅助账户专门用于其入市收益的管理,也可按“组财村代理”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设立科目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进行投资、使用、分配时,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经民主决议(议事)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应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分配方案存在纠纷的,集体经济组织应预留相应比例分配资金(不低于10%),在取得合法的处理意见或决定生效后,再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自治县财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局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的实际使用成效每年度进行评估,严防风险产生。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监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入市收益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入市集体收益规范性使用进行审核,及时准确反映经济往来。

第十五条 自治县民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六条 县、乡两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自治县民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1231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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