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85500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年08月30日 |
| 标 题: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巴政办发〔2022〕126号) | |
| 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22〕126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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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中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马瑶族自治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巴马瑶族自治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地价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加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评估管理,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健康运行,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以下简称《规范》)等文件,结合巴马瑶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应开展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作为集体决策的依据。
二、土地估价机构必须客观、独立、公正,按照同权同价的原则进行土地估价,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要求。土地估价机构应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按规定将《土地估价报告》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上传《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备案后,提供报告备案号。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入市主体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或委托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规定决定,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等。
(一)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土地估价结果适当加价或减价确定起始价,但最低不得低于土地估价结果的80%。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需设置出让底价的,出让底价由出让人或出让方组成出让定价小组,定价小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人数为单数),于交易活动开始前30分钟内由定价小组确定底价。
标底、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四、出让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
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抵押涉及的价格评估,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