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85468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年08月30日 |
| 标 题: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巴政办发〔2022〕123号) | |
| 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22〕123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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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中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马瑶族自治县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巴马瑶族自治县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支持巴马瑶族自治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先行推进工作,助力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目标,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巴马瑶族自治县实际,现就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性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金融改革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坚持耕地红线不突破,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全面激活农村土地资产,加快改革创新,构建长效机制,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融资体系,稳妥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强化金融服务改革试点的支撑作用,逐步落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要始终把执行国家意志、遵循金融运行规律放在首位,坚持“政府引导、规划引领、实体承贷、市场运作”,以市场化为主导,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借贷双方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运用市场手段破解业务发展难题的能力。
2.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的前提下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同时,应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当债务履行期满,抵押人未能受偿的或借款人未能清偿的,应通过经济、法律或行政等多种方式确保金融机构抵押权实现。
3.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告知抵押物信息,必须全面、准确、真实,不允许任何欺瞒、虚假行为。
4.坚持风险可控原则。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施,又要稳步推进,特别要对贷款的定向使用进行监管,加强风险控制。
二、主要内容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将入市后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三)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取得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自治县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
2.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一并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应具有合法审批材料;
3.以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4.用于抵押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未设定影响处置变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的其他权利;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
2.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未办理续期的;
3.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的;
4.依法认定为自身原因的闲置土地,且未处置到位的;
5.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6.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用地。
三、操作流程
(一)符合借款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所提供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在巴马瑶族自治县范围内,已入市流转并经自然资源局备案。借款人必须提供出让合同、出租合同、付款凭证等入市流转证明材料。
(二)金融机构调查借款人经营及资信情况,审查借款人风险、资产、信用等级及贷款真实用途。
(三)金融机构采用外部评估或内部评估的方式对用于抵押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按市场化进行评估。
(四)审议确定贷款期限和额度,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经办机构应积极协调抵押人将新增建筑物追加抵押,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
(六)发放贷款。
(七)贷后监管。金融机构按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贷款资金必须用于生产经营。同时,定期核对权属信息,确保抵押贷款安全真实有效。
(八)到期回收贷款。贷款逾期按现行法律依法处置。
四、支持政策
(一)自治县政府加强激励引导。自治县政府统筹各领域资源,通过差别支持等方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发放力度。
(二)探索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积极引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分散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信贷风险,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提供风险分担机制。
(三)探索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由财政出资设立补偿基金,对因开展经自治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机构鉴证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产生损失,且已实施尽责追偿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偿。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所指金融机构是自治县内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金融机构办法开展业务。
(二)各金融机构自行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操作办法细则并负责实施。
(三)本指导意见由巴马瑶族自治县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巴马支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