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66521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0年05月1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自治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巴政办发〔2020〕68号)
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20〕68号发布日期:2020年05月13日

关于印发自治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巴政办发〔2020〕68号)

2020-05-13 16:20     来源: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马瑶族自治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巴马瑶族自治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健全和完善我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制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财规〔201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县级从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县本级预算安排用于对放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贷款本息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财政资金。贷款本息损失为处置资产、扣除回收金额后,剩余的本金和利息损失,不含其他成本和费用。

第三条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是在放贷银行经尽职管理、依法清收和确定损失后所产生的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类扶贫小额信贷除外)贷款本息损失中,按规定比例应予补偿的部分。

第四条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不得设立担保物权,仅对符合条件的放贷银行补偿,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户贷户用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贷款,精准用于自身发展生产经营的情形。户贷企用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贷款后,委托企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统称企业)使用贷款资金,以获得稳定收益的情形。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要求,户贷企用类扶贫小额信贷不得动用风险补偿金。

第六条成立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主任,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河池市银监分局巴马办事处、自治县扶贫办、财政局、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巴马支行、审计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放贷银行和平台公司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并建立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议事制度,每个季度定期召开一次议事会议。议事会议由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可提议召开临时议事会议。

第七条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风险补偿金操作细则等相关制度。

(二)审议、批准本季度贷款银行上报的风险补偿金划拨申请以及资金划拨银行。

(三)审议、核定下一年度风险补偿金资金规模,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补充资金缺口。

(四)其他应由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机构精准合规发放小额信贷,积极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做好我县扶贫小额信贷逾期率和不良率监测。

(二)河池市银监分局巴马办事处要及时掌握我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的动态信息,督促放贷银行做好风险隐患的化解工作。

(三)县财政局要根据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做好风险补偿金的筹措、补充和拨付。

(四)县扶贫办要做好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并负责组织、协调风险补偿金监管有关工作。

(五)人民银行县支行要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加强对银行金融机构化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及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指导、促进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六)县公检法司机关要依法保护小额信贷的债权,依法打击骗贷、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配合追偿和处置小额信贷形成的不良资产,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检部门不得参与具体事项的决策。

(七)县审计局要做好风险补偿金使用的审计监督职能,并根据需要对使用扶贫小额信贷的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八)放贷银行要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贷后管理工作,提前做好到期还款预警、提醒,持续开展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认定呆账并申请风险补偿金,做好补偿后的清收工作,并按风险补偿金的比例返回清收所得。

(九)平台公司要配合县级扶贫办做好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根据我县实际扶贫小额信贷贷款需求和存在的损失风险合理测算风险补偿金额度,设立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应先期到位,放贷银行应严格按照风险补偿金10倍以内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并按月把扶贫小额信贷情况报县扶贫部门审核备案,超出10倍放大贷款的部分,县级财政不予贴息、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

第十条风险补偿金的筹集由自治县财政局统筹上级财政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风险补偿金存放在银行共管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年底结转入风险补偿金本金。补偿后的清收所得,按风险补偿金承担损失比例转入风险补偿金本金。因弄虚作假、瞒报错报、违规申领等行为被违规使用的风险补偿金,追回后转入风险补偿金本金。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金根据我县扶贫小额信贷贷款需求和启用申请计划,通过预算足额安排。

第十二条建立风险补偿金补充机制。因风险补偿金使用或扶贫小额信贷增长较快,以致风险补偿金相对不足时,放贷银行应立即暂停发放扶贫小额信贷。自治县财政局、扶贫办应优先安排资金,在3个月内补足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在风险补偿金补足后,放贷银行才能继续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自治县财政局应当根据风险补偿金预算安排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风险补偿金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县扶贫办结合县财政局安排的风险补偿金额度,及时向县财政局提出风险补偿金拨付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县扶贫办将风险补偿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按规定程序划转至共管账户。

第十五条风险补偿金账户实行三方共同管理,封闭运行,日常只进不出,启用风险补偿金时才能按审定金额划出对应资金。自治县扶贫办在我县范围内择优选择县级平台公司,并与平台公司和放贷银行签订风险补偿资金三方共同管理协议。由县扶贫办与县级平台公司共同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开设风险补偿金共管账户、建立台账、书面通知各放贷银行当年风险补偿金规模、受理贷款银行风险补偿金划拨申请、组织召开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对放贷银行进行考核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使用风险补偿金必须通过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县财政局、扶贫办、平台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银行出具补偿联合确认书和划款凭证。审核不同意的,由县扶贫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退回银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实行月报制度。县扶贫办和平台公司于每月10前将上月风险补偿金拨付、启用和结余情况,报送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经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扶贫小额信贷损失风险由风险补偿金和贷款银行按7:3的比例分别承担。风险补偿金不实行限额管理。

第十九条从严审核风险补偿金启用条件。对到期的扶贫小额信贷,放贷银行需依法进行清收,按财政部相关规定认定呆账并确定损失后,再提出风险补偿金启用申请。

户贷户用类扶贫小额信贷,对贫困户确无偿还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并按照《金融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关于自然人贷款相关规定认定呆账。户贷企用类小额信贷,按照国务院扶贫办2019年11月11日扶贫小额信贷存量户贷企用贷款监测管理调度视频会议精神,不得动用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风险补偿金的启用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户贷户用类扶贫小额信贷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1.用于结婚、建房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扶贫小额信贷(2016年4月27日-10月22日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建房和购房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的贷款除外);2.发放给错评户和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贷;3.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放或者使用的扶贫小额信贷。

第二十一条启用风险补偿金程序。

(一)认定呆账金额,放贷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呆账,

呆账认定金额即为损失金额。

(二)提交申请。放贷银行按呆账认定金额向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提交材料申请启用风险补偿金。

(三)初审。县扶贫办会同政府平台公司对放贷银行启用风险补偿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的,列入本季度风险补偿金启用计划;初审未通过的,向贷款银行书面说明理由。

(四)审核。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召开议事会议对风险补偿金启用计划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由县财政局、扶贫办、平台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向放贷银行出具补偿联合确认书和划款凭证。审核不同意的,由县扶贫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退回放贷银行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拨付。放贷银行凭补偿联合确认书和划款凭证,从相应的风险补偿金共管户中划转批复额度的风险补偿金到自有账户。

第二十二条启用风险补偿金所需材料。

(一)授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据、转款凭

证、催收通知书及其他扶贫小额信贷档案。

(二)呆账认定材料。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第五条的要求,对应《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所规定不同情形所需的材料。

(三)放贷银行启用风险补偿金的申请书、县级相关部门

的初审意见和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或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启用风险补偿金的批复。

以上材料不能提供原件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风险补偿金补偿损失后,放贷银行要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县扶贫办、财政局和放贷银行等相关部门须严格保密,防止信用风险扩大。追回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二十四条放贷银行收到风险补偿损失后,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在风险补偿金划转10日内,将会计处理信息反馈县审计局。不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全额收回风险补偿金。违规入账的风险补偿金退回前,暂停对相关放贷银行风险补偿金启用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扶贫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全部到期后,风险补偿金按规定补偿损失后尚有结余的,县扶贫办和平台公司要于补偿最后一批损失后3个月内按原渠道缴回国库。每年首个季度,根据实际情况对风险补偿金余额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风险补偿金只能用于补偿放贷银行因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形成的本息损失,不能用于代偿贫困户或企业的逾期贷款。

第二十七条建立风险补偿金绩效考核制度。由自治县财政局、扶贫办对乡镇政府、村“两委”、第一书记、放贷银行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情况,包括风险补偿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放大倍数、扶贫小额信贷管理、贷款回收情况、不良贷款率等,并纳入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扶贫工作成效考评范围。

第二十八条建立缓冲机制。根据每月末统计数据,若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超过10%且高于全区小额信贷平均损失的,下个月新确认的扶贫小额信贷损失暂不启动风险补偿流程,并作为县级扶贫开发成效考核扣分事项。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为每月末累计损失总额与2018年底扶贫小额信贷余额的比率。

第二十九条自治县扶贫办、财政局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等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等方式,对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自治县财政局、扶贫办完成绩效考核报告要报市财政、扶贫部门审核无误后,抄送河池市银监分局巴马办事处,并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放贷银行申请风险补偿金所提交的材料须真实、准确、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金。如有违反,自治县财政局将收回拨付的风险补偿金,取消本笔扶贫小额信贷申请风险补偿金的资格,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全额收回风险补偿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审计局要加强对风险补偿金的监督检查,财政局、扶贫办等部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一)自治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建立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统计分析制度,配合审计局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二)自治县扶贫办和平台公司负责牵头组织对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监管、动态监测,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重要事项报备报告制度;配合自治县审计局、财政局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向自治县财政局反馈监管和整改情况。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县财政局会同自治县扶贫办、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巴马支行、河池市银监分局巴马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18〕21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若与上级文件规定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文件下载: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