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66493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年02月26日 |
| 标 题: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马云创天地公共服务平台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巴政发〔2020〕8号) | |
| 发文字号:巴政发〔2020〕8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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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巴马云创天地公共服务平台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中区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巴马云创天地公共服务平台扶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巴马云创天地公共服务平台扶持奖励办法
为促进巴马云创天地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巴马瑶族自治县发展总部经济优惠政策》,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平台且不占用巴马生产资源的个体户或企业,且入驻平台个体户或企业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按有关规定,入驻的个体户或企业可以授权平台代理申领发票、授权代理开具发票或授权代理申报纳税等业务。
三、入驻平台注册登记个体户或企业须提供完备的申报材料,由巴马正本清源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代办营业执照、刻章、税控盘等业务,费用由个体户或企业承担。
四、为保障平台的建设、运营、招商、服务支出、后期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围绕平台运营公司所产生的缴纳税额奖励,具体如下:
1.招商合作团队,按所招入驻平台的个体户或企业缴纳税额的2%予以奖励;
2.云创天地平台,按入驻平台个体户或企业缴纳税额的1%予以奖励;
3.入驻平台个体户或企业自缴纳首笔税费之日起,五年内每年按其所纳税总额中巴马税收分享部分的80%予以扶持个体户或企业的发展。
五、巴马云创天地公众服务平台获得的纳税奖励资金(包括招商合作团队、平台的奖励资金)于3个月内由自治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自治县投资促进局,再由自治县投资促进局全额奖励巴马云创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最后由巴马云创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平台上个体户或企业以及招商合作团队的纳税情况和奖励比例,分别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应的个体户或企业及招商合作团队。
六、本办法所指的“以上”、“以下”均不含本数。本办法未涉及的奖励优惠政策,凡国家、自治区、市有明文规定的,可同时享受。
七、本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执行的《关于审议巴马纳税平台企业给予税奖励等问题会议纪要》(巴政阅〔2019〕18号)即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