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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等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巴政办发〔2022〕127号)》政策解读

2022-08-31 15:15     来源: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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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等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是为规范巴马瑶族自治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而制定的实施细则,现将《细则》的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细则》制定的背景及过程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先行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县(市、区)名单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1〕362号),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19〕27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巴马瑶族自治县实际情况形成《细则》初稿,2022年3月及2022年6月,先后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及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中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反馈均无意见。《细则》于2022年7月4日下午经自治县政府常务会和政府党组会审议,并已经自治县党委常委会审定。

二、《细则》的文件依据

(一)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1〕128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组织申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先行推进县(市、区)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43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先行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县(市、区)名单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1〕362号)。

(六)《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

(七)《关于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19〕27号)。

(八)参考北流市、义乌市、文昌市等其他地区出台的政策。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5章23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一是明确制定《细则》的目的;二是明确《细则》的适用范围;三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概念。

第二章“征收缴库”共9条。一是明确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主体、缴纳义务人;二是明确了土地增收收益调节金的计提基数以及计提比例。参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规定: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根据巴马瑶族自治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不同用途的地价,确定计提比例。三是明确了入市收入、再转让收入的确定方式。四是明确了调节金征收的程序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使用管理”共5条。一是明确了政府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安排使用规定;二是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规定;三是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强调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留足集体后,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1条。明确了单位和个人违反实施细则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共3条。一是明确了契税的缴纳人和缴纳比例,参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规定:在契税暂无法覆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的过渡时期,除本通知所规定的与土地增值收益相对应的调节金外,须再按成交价款的3%—5%征收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确定了契税的缴纳规定。二是明确了《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和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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