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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中区市直各单位:
《巴马瑶族自治县城区公立医疗机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巴马瑶族自治县城区公立医疗机构车辆停放
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方案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发改委第7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发改委第8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8〕2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以县为单位统一制定我县城区公立医疗机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二)电动车、摩托车停放:超过1小时至12小时内(含)按1元/辆.次收取;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加收1元。
(三)小汽车停放:超过1小时至3小时以内(含)按3元/辆.次收取;超过3小时的,超过部分每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连续停放24小时内(含)最高收费不超过15元。
(四)中大型汽车停放:超过1小时至3小时以内(含)按5元/辆.次收取;超过3小时的,超过部分每1小时加收1.5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五)连续停放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计费方式循环累加收费。
二、免费停放的车辆
(一)车辆停放3个小时以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驾驶的已合法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二)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抢修作业车、环卫车、市政、运政执法车等特种车辆及公务车辆。
(三)住院患者或陪护人员停车:住院患者或陪护人员凭缴费单据免收住院当日停车费,出院患者凭出院手续或费用结算发票、医保结算单免收当日停车费。
三、适用范围及其它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巴马瑶族自治县城区公立医疗机构配套或附属的地面、地下停车场所对消费者车辆停放的服务收费。
本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各公立医疗机构继续实行车辆免费停放政策,各公立医疗机构确需开展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需报材料至自治县价格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行文批复后再开展收费。
四、执行时间
本收费方案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届满需要确定正式价格的,实行收费政策的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在试行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权限和程序重新申报,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试行情况及相关规定重新审定服务价格。
抄 送:自治县党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自治县政协办公室,自治县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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