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两类宗教活动场所区分标准>的通知》(桂宗通〔2006〕5号)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第一、建筑物的产权或使用权属场所或宗教团体所有,不属临时租用或借用;第二、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有相对固定的专职或兼职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第四、主要建筑设施相对独立,符合本宗教的传统规制,不混杂交叉有非宗教方面的房产或人员居住、使用。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即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能接受附带条件吗?
不能附带任何政治条件,不能干涉我国宗教事务。
到哪里申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是否收费?
可以到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免费申领。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和县(市、区)宗教团体是什么关系?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是县(市、区)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