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教师资格证认定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从事普通高等院校教学工作的,应具备高等教师资格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报名工作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进行。实际以广西自治区教育厅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为准,一般发布时间为每年6月和11月。

设定依据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认定对象范围

河池市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一)具有河池市户籍;

(二)持有河池市辖区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注: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等均不等同于有效期内居住证,不能替代使用);

(三)河池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年度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其中,本年度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仅限最后一学期且在认定结束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

(四)在河池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河池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我县教育局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一)具有巴马瑶族自治县户籍。

(二)持有巴马瑶族自治县有效期内居住证。

(三)户籍是巴马瑶族自治县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年度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其中,本年度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仅限最后一学期且在认定结束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

(四)持巴马瑶族自治县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河池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

(五)驻守在巴马瑶族自治县的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认定机构及权限

本县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我县教育局负责;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河池市教育局负责。

申请人在进行网络报名时需注意: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户籍或者有效期内居住证为巴马瑶族自治县辖区内,认定机构需选择巴马瑶族自治县教育局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户籍或者有效期内居住证为河池市辖区内,认定机构需选择河池市教育局


认定条件

1 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 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在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参加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具体可咨询中国教师资格网。

3 学历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持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可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该部分毕业生所在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必须对应在自治区教育厅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中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中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4 普通话条件

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学科目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甲等。

5 身体条件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要求
1

免冠彩色标准相片

必要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份

纸质规格:A4

2

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

必要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份数:1份

复印件份数:1份

纸质规格:A4

3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或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

必要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份

纸质规格:A4

4

户籍证明材料(或居住证)

必要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份数:1份

复印件份数:1份

纸质规格:A4

5

毕业证书

必要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份数:1份

复印件份数:1份

纸质规格:A4

6

申请人身份证

必要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份数:1份

复印件份数:1份

纸质规格:A4


办事流程

1 网上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根据系统提示注册用户、完善个人信息并完成实名核验后,如实、准确填报申请人信息,并按要求上传《个人承诺书》和电子证件照片(格式:JPG/JPEG,彩色白底,不大于190K),在完成网上申报的所有环节,出现“申报提醒”页面并生成报名号,方为报名成功。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和现场确认地点须根据实际从以下两项勾选:一是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户籍申请人选择此项);二是居住地(须办理巴马瑶族自治县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填报驻地)。

2 现场确认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巴马瑶族自治县教育局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和报名系统分配的8位报名号,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3.不同情况申请人的相应材料:

(1)户籍在本县的申请人须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原件;

(2)非本县户籍,持有巴马瑶族自治县有效期内居住证的申请人须提供居住证原件;

(3)本县户籍的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需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4)驻巴马瑶族自治县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5)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在我县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后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我县指定的体检医院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其他医院的体检结果不给予认定。申请人领取体检结果时,体检表贴相片处须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 1 年,即体检之日至现场确认之日),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可以登录河池市教育局网站下载,路径如下:登录广西河池教育局网站,点击“网上办事”平台的“教师资格认定”,再点击页面最右侧的“办理材料及目录”,点击对应“空白附件”下载,并双面打印。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显示“已核验”的,可不提供。

6.学历证书原件。申请人取得港澳台学历的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取得国外学历的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供。比对核验不通过的,申请人除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外,还须提交近期更新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可提前通过“学信网”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

7.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取得的考试合格证明或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取得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通过系统验证的,无需提供。

8.申请人因改名导致《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人员考试合格证明》或者《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无法通过系统验证,需要提交相应证明或证书原件和公安部门姓名变更的证明材料等。

3 资格认定

我局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4 颁发证书

经认定具备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我县教育局认定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其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送交到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自负。领证方式有两种:一是本人亲领,需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二是他人代领,需代领人带其个人身份证原件。不支持邮寄。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关联办事服务

教师资格证的补发、换发
教师资格注销撤销、取消教师资格
证书发放及错误信息更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者,应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报刊登报声明遗失,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补发教师资格证书时,应在证书的备注栏中注明补发原因及补发日期,并加盖认定机构公章”。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申请补发;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申请换发;证书上信息项有误或有变化的,申请重发;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原则上不予变更(与认定时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在教师资格信息库中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注销教师资格”是针对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者而丧失教师资格者的处理。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并将其个人信息加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限制类型是“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撤销教师资格”是针对因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者因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两种情况的处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作出撤销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须将其个人信息加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限制类型是“撤销教师资格”。

目前,现有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取消教师资格”的明确说法。这是我们在工作中对因审核把关不严而对不满足认定条件的人员作出认定结论或应届毕业生在领取教师资格证书时无法提供毕业证书等情况的处理。由认定机构收缴证书(如果已经颁发)、备案。被取消教师资格者可以在下一次认定工作中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被取消教师资格的,其个人信息不加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

行政复议: 可以在收到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告知书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行政诉讼:可以在收到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告知书起7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交书面陈诉、申辩材料及有关证据材料。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证书发放:各高等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发放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或延后发放。

错误信息更正:如发现错误信息,应及时向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提请更正信息。

常见问题

申请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后,需要立即做什么工作?

向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的同时,也返还一份完成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教师资格申请表。申请人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和申请表之后,须立即将教师资格申请表交到存档机构放入个人的人事档案中。因为只有在人事档案中的这份申请表才能证明申请人是经过合法途径申请并获得教师资格。此申请表如果遗失将无法补领申请表原件,希望各位申请人对此高度重视。

目前我国有几种教师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现在有七种教师资格。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可以申请认定多种教师资格吗?

教师资格是对申请人能力、水平、条件的认定,而且是开放性的,因此,一个人可以拥有多种教师资格。

但是同一申请人不能在同一自然年内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例如,今年无论几月申请认定并获得过一种教师资格,也只能从明年1月之后,再申请认定另一种教师资格。

各类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了各类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请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资格资讯”栏目中自行查看。

目前,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公众对高质量教育需求的不断提高,特别是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试点的实行,部分省份按照《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16号)要求,已提高了教师资格认定学历条件,具体要求请以符合认定条件省份发布的认定公告为准。 

所有资格种类的学历要求均为“毕业”。“结业证”“肄业证”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互动咨询

巴马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办公地址: 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城北路445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778-6212023